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13〕85号 2013-10-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地方税务局,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近年来,为促进经济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凡符合相应条件的部分
营业税应税行为,可以享受不征、免征或暂缓征收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
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