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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管辖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管辖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2〕200号 2002-07-05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荔湾征收管理分局:

你局《关于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税征收权限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市局对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管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基本情况:

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州美晨股份有限公司,自1993年10月至1998年12月,公司的生产场地和管理机构设在白云区广花四路棠新西街53号。2000年8月,公司管理机构搬到东山区水荫路17号之二办公。公司在2001年8月28日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单位名称的同时,把注册地址由“广州市广花四路棠新西街53号”变更到“广州市下九路84号”。下九路84号原是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物业,由于政府扩建康王路的原因,已经拆迁,暂未确定回迁时间,目前在该处没有发生经营活动。

在该司工商登记地址变更到“下九路84号”后,增值税、消费税等国税征管业务已转移到了荔湾区国家税务局,地税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有关随增值税征收的税费,现仍由白云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管。

二、对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管辖分工。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 》 ( 穗地税发[1999]209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业户注册地与实际业务地以及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不在同一区(市)的,企业所得税由业户的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因此,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东山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 》 ( 穗地税发[1999]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