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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5〕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1197号)以及广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 粤国税函〔2005〕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