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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5〕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税收征管工作,现将《海南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相关附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doc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目  录
第一篇  税收征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税源管理
1.1税务登记
1.1.1开业登记
1.1.2变更登记
1.1.3停业、复业登记
1.1.4注销登记
1.1.5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1.1.6非正常户处理
1.1.7税收证明管理
1.1.7.1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
1.1.7.1.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1.1.7.1.2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1.1.7.2《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
1.1.7.3售付汇完税凭证及其他税收完税证明管理
1.1.8重新税务登记
1.2发票管理
1.2.1发票计划管理
1.2.2发票印制管理
1.2.3发票库存管理
1.2.4发票发售管理
1.2.5发票缴销管理
1.2.6发票核销管理
1.2.7发票代开管理
1.2.8发票担保管理
1.2.9发票检查管理
1.2.10发票奖励管理
1.2.10.1即开即奖管理
1.2.10.2二次摇奖管理
1.3漏征漏管户管理
1.4核定应纳税款管理
1.4.1核定财务不健全及个体工商业应纳税收入额管理
1.4.2其他应核定应纳税收入额管理
1.5催报催缴管理
1.5.1催报管理
1.5.2催缴管理
1.6纳税评估管理
1.6.1纳税鉴定
1.6.2纳税评估
1.7欠税管理
1.7.1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处理
1.7.2欠税公告
1.8退抵税管理
1.9减免税文书管理
1.10延期申报管理
1.11延期缴纳税款管理
1.12税务执行管理
1.12.1一般税务执行管理
1.12.2税收保全管理
1.12.2.1一般税收保全管理
1.12.2.2即时税收保全管理
1.12.3税收强制执行管理
1.13税务违法违章处理
1.13.1税务违法违章一般处理
1.13.2税务行政处罚
1.13.2.1简易程序
1.13.2.2一般程序
1.13.2.2.1标准化税务行政处罚
1.13.2.2.2非标准化税务行政处罚
1.13.2.3税务行政处罚变更处理
1.14内(外)部信息管理
1.14.1内部信息采集
1.14.2外部信息采集
1.14.3信息输出
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第二章税款征收管理
2.1认定管理
2.1.1征收方式认定管理
2.1.2变更征收方式认定管理
2.1.3委托代征单位管理
2.1.4税务认定管理
2.2申报征收
2.2.1纳税申报
2.2.2税款征收
2.2.2.1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征收
2.2.2.2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汇总、上解
2.3税收会统及票证管理
2.3.1  税收计划管理
2.3.1.1税收计划编制与核批
2.3.1.2税收收入计划执行和检查
2.3.1.3税收收入情况的分析和预测
2.3.1.4  经济税源调查分析
2.3.2税收会计统计管理
2.3.2.1  税收会计凭证
2.3.2.2  原始凭证销号与金库对账
2.3.2.3 退税处理
2.3.2.4  代征、代扣手续费核算
2.3.2.5  欠税核算
2.3.2.6 呆账税金核算
2.3.2.7 税收会计、统计核算
2.3.2.8 编报会统报表
2.3.2.9统计分析、编制分析报告
2.3.2.10  税收会计、统计检查
2.3.3税收票证管理

第三章  税务稽查管理
3.1稽查选案管理
3.1.1稽查计划管理
3.1.1.1计划制定
3.1.1.2计划下达
3.1.2选案分析
3.1.1.2常规选案分析
3.1.2.2专项选案分析
3.1.2.3专案案源管理
3.1.2.4选案分析案源处理
3.1.3稽查任务分配
3.1.4待稽查纳税人转办
3.2稽查实施管理
3.1.2稽查标准
3.2.2实施稽查
3.2.3稽查实施终结
3.3稽查审理管理
3.3.1案件审理准备
3.3.2案件审理
3.3.3报表及成果分析
3.3.4稽查卷宗管理
3.4稽查执行管理

第四章 税务行政救济
4.1税务行政复议
4.2税务行政诉讼
4.3税务行政赔偿

第二篇  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
…税务登记类(DJ)…
DJ001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
DJ002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DJ003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
DJ004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外国企业)
DJ005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DJ006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其他单位)
DJ007税务登记表(适用于自然人)
DJ008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DJ009税务登记变更表
DJ010停业登记表
DJ011受理停业申请通知书
DJ012复业单证领取表
DJ013核准停业通知书
DJ01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决定表
DJ015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DJ016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DJ016-1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DJ017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DJ018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DJ019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决定表
DJ020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决定表
DJ02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DJ02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DJ023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决定表
DJ024-1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DJ024-2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DJ025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开具完税凭证申请决定表
DJ026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DJ027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DJ028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DJ029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收确认证明
DJ030开具其他税收完税证明申请决定表
DJ031其他税收完税证明
DJ032税收完税证明开具清册
DJ033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决定表
DJ034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
DJ035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DJ036月份税务登记情况表
DJ037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决定表
DJ038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
DJ039外国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税务登记情况汇总表
DJ040税务登记底册
DJ041税务登记工本费情况统计表
…纳税申报类(SB)…
SB00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
SB001-1发票领用存月(季)报表
SB002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
SB00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SB003-1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SB003-2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SB003-3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SB003-4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SB003-5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SB003-6坏帐损失明细表
SB003-7广告支出明细表
SB003-8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
SB003-9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SB003-10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明细表
SB00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SB005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自行申报用)
SB005-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自行申报用)
SB005-2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SB005-3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SB005-4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SB006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SB007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SB008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SB009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SB010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SB01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SB01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SB01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SB014土地增值税纳税登记表
SB015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SB016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SB017地方各费申报表
SB018简易纳税(费)申报表
SB019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用)
SB019-1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代扣代缴用)
SB020_______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SB021 代扣代缴义务人情况表
SB022逾期纳税清册
SB023逾期未申报清册
SB024逾期申报清册
SB025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决定书
SB026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报告表
SB027申报情况统计分析表
SB028入库率统计报告表
SB029申报征收情况一览表
SB030逾期未纳税清册
SB031欠税清册
SB032催缴税款通知书
SB033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SB034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SB035预缴税款通知书
SB036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SB037加收滞纳金通知书
SB038加处罚款通知书
SB039税款滞纳金统计表
SB040税务行政处罚罚款统计表
SB041支票清单
SB042申报资料不全清册
SB043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
SB044预缴税款统计表
SB045自核自缴税款统计表
SB046预储税款缴纳统计表
SB047无需申报、零散税收统计表
SB048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清册
SB049无法送达或催缴无效清册
SB050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填开清册
SB051完税证填开清册
SB052银行卡(存折)办税清册
SB053加处处罚清册(式样略)
SB054逾期申报无需处罚清册
SB055无法送达或催报无效清册
SB056纳税保证金收取、抵税与退还统计表(式样略)
…税款征收、会统类…(暂略)
…发票管理类(FP)…
FP001发票计划申请核定表
FP002发票调整计划申请核定表
FP003发票入库单
FP004发票出库单
FP005发票印制通知书
FP006发票印制明细帐
FP007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FP008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决定表
FP009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情况统计表
FP010发票完工报告表
FP011发票发放情况统计表
FP012发票领购申请决定表
FP013发票领购簿
FP014发票登记簿(分类明细帐)
FP014-1发票登记簿(分户明细帐)
FP015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明细帐
FP016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
FP017发票发售日报表
FP018发票分户明细帐
FP019发票分类明细帐
FP020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帐
FP021发票盘存报告表
FP022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
FP023代开发票分户明细帐
FP024代开发票分类明细帐
FP025代开发票情况统计表
FP026代开发票申请决定表(略)
FP027发票挂失声明决定表
FP028发票缴销登记表
FP029未按规定期限缴销发票提示单
FP030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
FP031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
FP032发票核销决定表
FP033发票核销情况分类统计表
FP034发票换票证
FP035调验空白发票收据
FP036异地发票信函传递卡
FP037发票保证金收据
FP038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FP039发票保证金明细帐
FP040发票保证金收取、退还、抵缴情况表
FP041发票担保书
FP042发票担保财产清单
FP043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FP044发票工本费情况统计表
FP045停止(解除停止)发售发票通知书
FP046 发票调拨单
FP047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FP048 发票工本费缴款单
FP049 发票消号受理登记表
FP050 市(县)地方税务局即开即奖型发票代兑付奖金结算单
FP051 市(县)地方税务局发票兑奖登记表
FP052 即开即奖型发票兑奖情况明细表
FP053 发票摇奖兑奖情况明细表
FP054 市(县)地方税务局发票兑奖奖金支付凭单
FP055 发票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
FP05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表
FP057 发票举报奖励兑奖申请登记表
FP058 发票违章举报(受理、立案、检查、归档)情况报告书
FP059 发票违章案件立案决定书
FP060 发票检查通知书
FP061 举报受理出档退档归档执行情况总底册(分类)
FP06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检查询问笔录
FP06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检查报告书
FP064 税务行政处罚调查审理报告
FP065发票案件撤消决定表
FP066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FP067 发票业务受理回执单
FP068 发票送票通知书(略)
FP069 案件登记簿
FP070发票案件检查计划表
FP071 重大案件立案决定表
FP072 未结案件统计表
FP073 发票退票单
…认定管理类(RD)…
RD001税务认定申请决定表
RD002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决定表
RD003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决定表
RD004取消税务认定通知书
RD005残疾人名册
RD006安置就业人员名册
RD007残疾人员变更表
RD008劳动就业人员变更表
RD009认定征收方式申请决定表
RD010认定征收方式通知书
RD011变更认定征收方式申请决定表
RD012变更认定征收方式通知书
RD013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RD014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
RD015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RD016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RD017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RD018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
RD019税务认定情况清册
…减免税管理类(JM)…
JM001退抵税申请决定表
JM002核准退抵税通知书
JM00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决定表
JM004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JM005减免税批件统计表
JM006应退税金抵顶明细表
JM007退(抵)税批件统计表
JM008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表
JM009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JM010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JM01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分户台帐
JM0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申请决定表
JM013退(抵)税确认书
…核定管理类(HD)…
HD001纳税人定额申请核定决定表(适用财务不健全企业)
HD002纳税人纳税定额申请核定决定表(适用个体经营)
HD003定税清册
HD003月份营业情况调查表
HD004调查情况登记簿
HD005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决定表
HD006核定定额通知书
HD007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HD008纳税定税决定表
HD009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HD010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决定表
HD011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
HD012取消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决定表
HD013取消邮寄(电子)申报申请通知书
…延期管理类(YQ)…
YQ001延期申报决定表
YQ002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
YQ003批准延期申报清册
YQ00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决定表
YQ005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
YQ006批准延期纳税清册
…漏征漏管户管理类(LG)…
LG001漏征漏管户确认书
…特批管理类(TP)…
TP001汇总缴纳(  )税申请决定表
TP002核准汇总缴纳(  )税通知书
TP003汇总缴纳(  )税成员单位清单
…确定管理类(QR)…
QR001呆帐税金确定申请表
QR002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
QR003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
QR004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QR005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
…税收保全类(BQ)…
BQ001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BQ002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BQ003纳税担保书
BQ004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BQ005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
BQ006解除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
BQ007查封(扣押)证
BQ008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BQ009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BQ010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BQ011阻止出境通知书
BQ012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
BQ013扣缴税款(罚款)通知书
BQ014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申请决定表
BQ015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BQ016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BQ017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BQ018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三)(1)
BQ019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三)(2)
BQ020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
…纳税评估类(PG)…
PG001疑点纳税人清册
PG002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
PG003纳税评估指标峰值调整建议书
PG004纳税人评估清册
PG005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
PG006审查分析工作底稿(一)
PG007审查分析工作底稿(二)
PG008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
PG009约谈举证记录
PG010举证资料签收单
PG011纳税评估自查举证报告
PG012纳税评估认定结论
PG013纳税评估情况报告表
PG014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
PG015纳税评估综合报告
PG016纳税评估转办情况统计表
PG017纳税评估工作状态反映表
PG018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一)
PG019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二)
PG020分户纳税人评估结果统计
PG021传递单
PG022纳税评估指标维护表
PG023纳税鉴定表
…税务执行类(ZX)…
ZX001执行转办单
ZX002执行报告
ZX00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税务处罚类(CF)…
CF00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CF002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CF003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CF004口头申请听证登记表
CF005听证申请
CF006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CF007听证笔录
CF008审查案件登记簿
CF009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CF010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
CF01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CF01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CF01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CF014陈述申辩笔录
CF015税务行政处罚建议书
…税务文书类(WS)…
WS001税务文书传递卡
WS002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WS003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WS004限期补正通知书
…资料管理类(ZL)…
ZL003资料核销决定表
ZL002资料核销情况分类统计表
ZL001资料存盘报告表
…行政复议类(FY)…
FY001税务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
FY002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
FY003行政复议申请书
FY004书面申请复议登记表
FY005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决定表
FY006受理复议通知书
FY007不予受理决定书
FY008行政复议告知书
FY009责令受理通知书
FY010直接受理复议通知书
FY011提出答复通知书
FY012行政复议答辩书
FY013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决定表
FY014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一)
FY015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二)
FY016中止复议通知书(一)
FY017中止复议通知书(二)
FY018停止执行通知书
FY019延长复议期限通知书
FY020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FY021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FY022责令履行通知书
FY02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报表
FY024变更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决定表
FY025强制执行申请书
FY026强制执行决定书
FY027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
…行政应诉类(YS)…
YS001答辩状
YS002证据保全申请书
YS003延期开庭申请书
YS004强制执行申请书
YS005行政上诉书
YS006申诉书
YS007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
…税务赔偿类(PC)…
PC001赔偿申请书
PC002赔偿申请书决定表
PC003不予受理决定书
PC004受理通知书
PC005赔偿决定书
PC006追偿责任人员通知书
PC007共同赔偿追偿通知书
…许可文书…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一篇    税收征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税源登记管理

1.1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验证、换证、非正常户处理、扣缴税款登记、税收证明管理和重新税务登记等。
1.1.1设立登记
Ⅰ、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DJ001-DJ007〉、《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08〉,并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5、财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有关部门合同、章程、协议书;
7、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8、银行帐号证明;
9、其它资料、证件。
(二)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获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合同书复印件;
4、总机构所在税务机关提供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证明;
5、总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8、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9、银行帐号证明;
10、其他资料、证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资料
1、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批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获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合同协议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董事会成员及管理层领导名单;
7、股东有效证件复印件;
8、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9、银行帐号证明;
10、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其它资料、证件。
(四)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4、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及审查
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及附送的资料,应即时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表格填写是否完整、规范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受理申请,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同时收取制证工本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并说明理由及应补报事项等。
三、发证
(一)符合发证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制发相应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初步认定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和预算级次,发证环节将纳税人申请登记的文书资料传递至调查执行环节。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纳税人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后,应当在开立或变动后及时持税务登记副本到税务登记岗报告其全部银行帐号,税务机关办证环节应即时在副本上登录纳税人开立的全部银行存款帐号;
(三)税务登记环节应按月统计税务登记情况,生成《月份登记情况表》(DJ036)、《税务登记底册》(DJ040)及《税务登记工本费情况统计表》(DJ041)。
四、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机关在受理环节发现纳税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应按照“1.13税务违法违章处理”进行处理。
五、实地调查,核实税务登记事项
税务机关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信息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填制《纳税鉴定表》(PG023)并签署调查核实意见;如果纳税人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填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CF-001)责令纳税人进行补正。
六、复核开业登记事项认定
税务机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和预算级次和征收方式的复核认定,若发现税务登记环节对主管税务机关和预算级次和征收方式的初步认定有误的,做出调整意见,将信息传递给税务登记环节据以修改。
七、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1.2变更登记
Ⅰ、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DJ009),涉及税种变更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08〉,并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一)因工商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DJ001-007);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只需提供上述2、3、4项的有关资料、证件。
二、受理及审查
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填写的表格等有关证件、资料,实时进行审查。审阅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应附送的资料、证件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未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即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并说明未能受理及应补报事项。
对纳税人申办事项需转办的,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资料传递清单》(WS002)转相关环节办理。
审查变更内容事项及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即时登录信息,并在《税务登记变更表》(DJ009)上签章,将变更登记文书资料传递至调查执行环节。
三、发证
核准变更内容涉及登记证内容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即时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工本费。
四、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机关在受理环节发现纳税人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按照“1.13税务违法违章处理”进行处理。
五、变更事项调查核实
税务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税务登记变更表》(DJ009)上签署核实意见;若发现调查核实情况与变更信息不符的,应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CF001)责令纳税人到税务登记环节重新调整变更登记,并追踪纳税人办理情况。
六、变更事项复核认定
税务机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变更登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算级次和征收方式的复核认定,若发现税务登记环节的初步认定有误的,做出调整意见,将信息传递给税务登记环节作调整。
七、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1.3停(复)业登记
Ⅰ、停(复)业登记只适用于双定征收纳税人,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停(复)业登记,其在核定的纳税期内如果无经营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应办理零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停业时,应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停业报告
纳税人停业前,需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DJ010),并持《停业登记表》到发票发售环节、税款征收环节办理相关事宜。
(一)到发票发售环节办理封存未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及已用发票缴销事宜;
(二)到申报征收环节办理至申请停业起始日止的应纳税款清缴事宜;
(三)到税务登记环节办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的封 存事宜。
二、受理停业申请
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已办结发票缴销封存、税款清缴及税务登记证件封存事项后,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停业申请,同时制发《受理停业申请通知书》(DJ011)和《复业单证领取表》(DJ012)《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登录纳税人停业信息并将停业信息及《停业登记表》(DJ010)传递至调查执行环节。
三、停业管理
(一)对纳税人在报告停业期间的行为进行调查,在纳税人所报告的停业期限届满或纳税人提前复业之时,在《停业登记表》(DJ010)上据实核准停业状况并相应调整应纳税额,登录信息,传递至申报征收环节和税务登记环节。
持续停业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不给予调整应纳税额;超过十五日的,根据调查情况确定停业期应纳税款加上复业当月所剩天数的应纳税款为下月应申报缴纳的税额。个体工商户双定业户应纳税额的确定。

当月原核实征收应纳税额(元)
应纳税额(元)=       ——————————————×实际经营天数
30天
(二)纳税人在报告停业期间经调查有经营行为的,不予核准停业状况,按正常户管理,传递信息及文书至税务登记环节和申报征收环节。
(三)纳税人超过停业期限未申请延期复业的,按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并将信息传递至申报征收环节。
四、复业受理
纳税人停业期届满或提前复业时,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税务机关即时受理,登录复业信息,并在《复业单证领取表》(DJ012)上签字,解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DJ001-007),同时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将受理信息即时传递至调查执行环节。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五、解封存发票及发票领购薄
纳税人凭《复业单证领取表》(DJ012)到发票发售环节领回封存和未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领购簿》(FP013),发票发售环节登录解封信息并收回《复业单证领取表》当日内传递至调查执行环节。
六、核准停业状况
调查执行环节接税务登记环节、发票发售环节传来的纳税人复业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停业登记表》上登录纳税人停业状况核实意见和应纳税额调整意见,并制作《核准停业通知书》(DJ013),传递信息及文书至税务登记环节、申报征收环节。
七、发放《核准停业通知书》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
八、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1.4注销登记
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Ⅱ、工作环节和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需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领取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决定表》(DJ014),并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决定表》(DJ014)到发票管理环节、税款征收环节及稽查环节分别办妥发票缴销、税款清算等事宜。(纳税人为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只需到发票管理环节和税款征收环节办理相关事宜)。
二、发票缴销
对申请注销登记纳税人的发票进行缴销,收回空白发票及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簿及发票专用章,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决定表》(DJ014)上签署意见,并将信息录入传递至申报征收环节和稽查环节。
三、清算税款
对申请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在5天内组织稽查,进行税款清算,作出稽查报告,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决定表》(DJ014)上签署税务稽查意见,并作信息录入,传递至申报征收环节。
四、清缴税款
申报征收环节根据发票管理环节、稽查环节的意见信息,对申请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税款清缴,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决定表》(DJ014)上签署税款清缴情况和意见,并将信息录入传递至税务登记环节。
五、受理
纳税人将有各环节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决定表》(DJ014)连同如下资料提交。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DJ001-007);
4、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整并有税务机关相关岗位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决定表》(DJ014)及相关资料,审查纳税人税款清算,发票缴销等情况,符合受理规定条件的确认申请,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给纳税人,录入信息,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及《税务文书资料传递清单》(WS002),将注销申请资料传递调查执行环节。
六、审查批准
(一)核实纳税人税款清缴、发票缴销及相关资料的情况,对已缴清税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核准注销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核准申请;
纳税人因破产确定无法清缴税款,无法强制执行的,上报业务管理部门核批;
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应及时制作《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15);
录入信息,将核准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决定表》(DJ013)及制作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15)或未予核准的申请资料传递至税务登记环节。
(二)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核准注销的同时,税务机关应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DJ016),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纳税人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DJ016)到税务登记环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原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附《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DJ016-1)移交迁入地税务机关。
(三)对申请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的未结清税款进行催缴,及时监督掌握纳税人履行情况,在期限内未履行的,启动进一步强制执行措施。
七、发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到税务登记环节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15)或相关资料。
八、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1.5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Ⅰ、税务登记验证每年一次,税务登记不定期换证。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时间,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换证手续。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时间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DJ017),换证的,还应同时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DJ001-007)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税务登记表》(DJ001-007);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证照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七)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
(一)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确认受理;未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并说明不能受理原因或应补报事项。
(二)在受理时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验证、换证的,按照“1.13税务违法违章处理”进行处理。
三、审查
审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实际生产情况是否一致。
四、验证贴花和换发证件
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应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验证贴花和换发证件处理。
(一)对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和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
(二)对换证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领取新证及资料,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三)按期统计税务登记换证情况,生成《换发税务登记情况统计表》(DJ035)
五、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1.6非正常户处理
Ⅰ、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























Ⅲ、操作规程
一、非正常户认定
(一)确认非正常户
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确认为非正常户。
(二)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
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DJ018),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环节和申报征收环节。
(四)核实发票流失情况
发票发售环节应及时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DJ018)上填其发票流失情况;登录信息。
(五)核实税款缴纳的情况
申报征收环节应及时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DJ016)上填登纳税人税款缴纳的情况,登录信息。

(六)登记信息处理
税务登记环节对非正常户进行登记信息处理。
二、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一)申请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决定表》(DJ019),并到稽查环节、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分别办理结案、缴销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和清税手续。
(二)办理结案
由稽查环节对纳税人以往案件进行办结,并在《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决定表》(DJ019)上签署意见,登录信息,传递至发票发售环节。
(三)缴销非正常户发票
缴销纳税人发票及《普通发票领购簿》,并在《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决定表》(DJ019)上登记,签字,登录信息,传递至申报征收环节。
(四)清缴非正常户税款
及时清缴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并在表上登记、签字,登录信息。
(五)受理
受理纳税人已有各环节签署意见的《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决定表》(DJ019)并审阅,同时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登录信息,将文书资料传递至调查执行环节。
(六)审查处理
1、对纳税人的《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决定表》在各环节的稽查结案、发票及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缴销、税款清缴情况进行审查,签署本部门意见,按权限上报。
2、对纳税人按照“1.13税务违法违章处理”进行处理。
(七)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接业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解除非正常户信息及各环节核实签字的《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决定表》,决定解除非正常户,登录决定信息,传递至税务登记环节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三、非正常户注销
(一)非正常户的注销处理
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填制《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决定表》(DJ014),报业务管理部门决定。
(二)决定注销税务登记
接业务管理部门传递的资料信息,决定注销税务登记,登录信息,传递至税务登记环节进行登记处理。
(三)注销税务登记
在注销申请经决定后,保留被注销登记纳税人应履行纳税资料,以便继续追缴税款。
四、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1.7税收证明管理
税收证明管理,包括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资源税管理证明和售付汇及其他税收完税证明管理等。
1.1.7.1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的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的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纳税人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1.1.7.1.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Ⅰ、工作环节及主要程序



Ⅱ、操作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如需外出经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决定表》(DJ020)同时附送需查验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外出经营相关合同、协议书。
(三)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受理
对纳税人报送的表格及资料即时审阅,填报表格符合要求,附送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即时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并于当日将资料信息传递给调查执行环节。
三、调查核实
对纳税人申请资料在即定时间内组织调查,符合要求的作出核实意见,登录信息传递给决定环节。
四、开具证明
根据调查执行环节的核实意见,即日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21)或不予核准退回申请资料(DJ024)传递至税务登记环节,并登录信息,造册登记,备案资料。
五、发证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领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DJ021)或退回的申请资料。
六、核销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21)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当日内办理核销手续,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核销意见,并登录核销信息。
七、违法违章处理
对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核销手续的,按“1.13税务违法违章”进行处理。
八、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1.7.1.2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Ⅰ、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Ⅱ、操作规程
一、申请
外来经营纳税人到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资料、证件: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三)工程合同及协议书;
(四)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报验登记
(一)受理、审阅纳税人证件、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同时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资料传递清单》(WS002)当日内移交调查执行环节。
(二)纳税人外来经营期限在同一年度内超过180天的,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纳入正常户管理。
三、查验
(一)调查执行环节应对外埠纳税人的报验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验,同时封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并作核实意见,进行跟踪管理。
(二)经营活动结束时,经调查稽核,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一联交纳税人,一联留存,并办理外埠纳税人外出经营核销手续。
(三)若纳税人工程结算情况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情况不符的,纳税人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DJ022),并按规定结清税款。
1.1.7.2《资源税管理证明》管理
Ⅰ、开采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DJ024-1)和《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DJ024-2)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需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决定表》(DJ023),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
受理、审阅纳税人申请资料后,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同时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资料传递清单》(WS002)将申请资料当日内传递给调查执行环节。
三、审查、开具
对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要求的,报决定环节核准;核实其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的情况,分别开具证明,并造册登记,备案资料。
(一)《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DJ024-1)
适应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有效证明。
(二)《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DJ024-2)
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将开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DJ024)交纳税人,登录信息。
四、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1.7.3售付汇完税凭证及其他税收完税证明管理
Ⅰ、因经营业务或售付汇业务需要,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售付汇完税凭证和其他税收完税证明。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需开具售付汇完税凭证和其他税收完税证明的,应向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开具税收凭证申请决定表》(DJ025)或《开具其他税收完税证明申请决定表》(DJ030)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受理
受理、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及填写表格后,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同时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资料传递清单》(WS002)将申请资料、表格当日内传递至调查执行环节。
三、审查、开具
对受理环节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照税法的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决定意见,经审查可开具的由决定环节开具《售付汇专用完税证明》(DJ026-029)和《其他税收完税证明》(DJ031)交纳税人,并造册登记,备案资料。
四、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1.8重新税务登记
Ⅰ、税务机关已作非正常户处理并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又前来申报办理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应到登记环节、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稽查环节分别办理缴销税务登记证件、缴销发票及发票领购簿、清税和办理结案手续而需申请恢复税务登记的,或正常户注销后,因其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又重新到税务机关申请恢复税务登记的,均需按重新税务登记业务进行处理。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决定表》(DJ033),将填写完毕的表格提交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
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义纳税人。同时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资料传递清单》(WS002)连同纳税人送验的资料当日内传递给调查执行环节。
三、调查
对属非正常户核销的,核实其是否清缴欠税,在查案件是否结案,税务证件是否收缴,空白发票是否缴销,对未结涉税事项,应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将信息传递至发票管理环节、申报征收环节、稽查环节。调查执行环节作出调查核实意见,传递给决定环节核批。
四、核准
(一)核实纳税人是否确实已前来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二)办理税务登记资料是否齐全;
(三)票证缴销、税款缴纳情况已办结。
符合条件的,应即时作出决定意见,并制发《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DJ034),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退回。
五、发放通知、办理登记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领取《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DJ034),再按开业税务登记流程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六、其他事项
对申请重新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未结涉税事项,确实无法结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后,可先按重新税务登记程序予以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户管理,未结涉税事项转各业务环节继续执行。
七、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2 发票管理
1.2.1 发票计划管理
Ⅰ、发票计划管理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计划的管理,包括计划的编制、调整、决定、报送。对发票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编制本级发票印制计划时,要认真结合上年度实际用票量、当前库存情况,充分考虑用票增减因素以及其他用票信息。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省局计划
(一)、编制
省局计划由省局征管处发票管理人员编制。
1、编制由省局统一印制的发票计划;
2、汇总各直属局印制计划;
3、将省局本局计划与各直属局计划合并,编制全省汇总发票印制计划。
4、计划编制要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包括所有的需用发票;
(2) 应详细列明各票种;
(3) 应将有奖发票与无奖发票分别编制计划;
(4) 按季度编制,于每季度前20日之前编制完毕。
5、将编制的计划报经处领导决定。
6、将经批准的计划录入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转入印制管理环节。
(二)、决定
省局计划由省局征管处领导负责决定。决定意见应于收到计划后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并转交编制人员。
(三)、调整
当发票实际用量发生变化确需调整计划时,应对原订计划及时作出调整。调整程序及要求同“计划编制”。
二、直属局计划
(一)编制
直属局计划由各直属局征管科(股、室)发票管理人员编制。
1、编制本局发票印制计划。
2、编制要求与省局计划编制要求相同(其中编制时间要求应于每季度前30日之前编制完毕)。
3、将编制的计划报科(股、室)领导决定。
(二)决定
直属局发票印制计划由各直属局征管科(股、室)领导决定。决定意见应于收到计划的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并转交编制人员。
(三)调整
计划调整的需求、程序及要求同“省局计划调整”。
(四)报送
发票管理人员应将批准后的计划于每季度前三十日之前报送省局征管处。
三、纳税人冠名发票的印制
Ⅰ、纳税人冠名发票是指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并经批准印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填写《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决定表》(FP008),并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3) 发票样式
(二)受理
纳税人冠名发票印制申请由各直属局的办税大厅或乡镇税务所受理,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对资料齐全的确认受理,并及时转交直属局发票管理部门决定。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三)决定
各直属局发票管理部门对印制申请进行决定,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 经营合法,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实行独立核算;
(2) 申请人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3) 年发票使用量500本(25份/本)以上(旅游景点门票不受此限);
(4) 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印制“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专用收款票据”时适用);
(5) 有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如发票领购、内部领用、库存管理、填开制度。
(四)送达
决定环节将决定意见转交受理环节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持批准的申请到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印制手续。
1.2.2 发票印制管理
Ⅰ、发票印制管理是指对全省地税系统管理的各类发票的印制管理,包括分配生产任务、制定印制通知、发送印制通知、验收成品等内容。
发票印制由省局统一管理,分为有奖发票印制与无奖发票印制两类。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有奖发票印制
(一)分配生产任务
1、由省局征管处发票管理人员根据已经确定的发票印制计划和各个印刷厂的生产状况,分配各印刷厂的印制生产任务;
2、根据发票布奖原则和规则对印制生产数据实施布奖;
3、设置发票密码;
4、对已经实施布奖和设置发票密码的印制生产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生成用于发票印制的数据文件。
(二)制定印制生产通知
将已确定的印制生产数据文件置入传递介质(光盘或优盘),填写《发票印制通知书》(FP005),将印刷数据及《发票印制通知书(FP005)》报领导决定。
(三)发送印制生产通知
将经批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FP005)及加密处理的印制数据文件送达承印印刷厂。
(四)完工验收
发票印制完工后,对成品进行验收,与印刷厂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发票入库单》(FP003),转入发票入库管理环节。
二、无奖发票印制
除不需要实施布奖外,其他工作程序与要求同“有奖发票印制管理”。
1.2.3 发票库存管理
Ⅰ、发票库存管理主要是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的库存管理,包括入库、出库、调拨、退库、盘存管理。
发票库房应由专人管理,其他人员未经库房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得进入。发票库存管理由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库房管理人员负责。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入库
(一)发票验收入库
根据《发票完工报告表》(FP010)(省局用)或《发票送票通知》(直属局用)或《发票出库单》(FP004)(税务所或办税大厅用)核验相应的实物数量、号码,核对无误后,填制《发票入库单》(FP003)并将发票验收入库。
(二)登记帐簿
发票入库后按以下要求登记发票核算帐簿:
(1) 同时登记明细帐和总帐;
(2) 在入库的当天登记;
(3) 与记帐凭据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出库
(一)发票核验出库
根据各直属局发票印制计划或下级单位领票申请(直属局、税务所、办税大厅适用),填写《发票出库单》(FP004),将与《发票出库单》(FP004)填写数量、号码一致的发票出库并交领票人验收。《发票出库单》(FP004)应由库房管理人员与领票人共同签名。
(二)登记帐薄
记帐要求同“入库帐簿登记”。
三、退库
因特殊原因(如领取票种、数量不当)出现领票单位(人)退回已领发票情况的,应进行退库处理。
(一)发票验收入库
将退回的发票的验收入库,根据实际入库数量、号码,填制《发票入库单》(FP003),同填制《发票退库单》(FP073)交退库单位(人)。
(二)登记帐薄
收回发票的单位根据《发票入库单》(FP003)登记发票入库帐簿。退票单位(人)根据《发票退库单》(FP073)登记发票出库帐簿。
四、发票调拨
省局或直属局的下级机关出现急需用票且暂时无票供应的情况,可由省局或直属局在下级各个部门之间进行发票调拨调剂。
(一)调拨调剂
填制《发票调拨单》(FP046),通知下级出票单位将发票调剂给用票单位。出票单位将发票调拨给用票单位,并且双方在《发票调拨单》(FP046)上签字。《发票调拨单》(FP046)一式三份,一份由发出调拨通知的单位留存,一份由出票单位留存,一份由用票单位留存。
(二)登记帐薄
发出调拨通知的单位根据《发票调拨单》(FP046)分别登记出票单位和用票单位库存增减变化的记录。出票单位根据《发票调拨单》(FP046)登记出库帐簿,用票单位根据《发票调拨单》(FP046)登记入库帐簿
五、盘库
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须于每月底对库存发票进行盘库清点,并填写《发票盘存报告表》(FP021)后,与《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FP022)核对。对发生的盘赢、盘亏,报经决定后,办理入库或转入核销程序。
1.2.4 发票发售管理
Ⅰ、发票发售是指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销售发票,包括售票认定、售票和缴销。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售票认定
售票认定是发票发售的首要环节。纳税人在第一次购票前必须先办理售票认定,确定纳税人的购票名称、购票种类、购票方式、数量限额。售票认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发票主管部门受理决定。售票认定应于受理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办完。
(一)初始认定
1、申请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购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申请(市、县城区的向办税大厅,乡镇的向税务所申请),填写《发票购领申请表》(FP012),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 单位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票担保(外来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5)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受理
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购票申请,辅导纳税人填写《发票购领申请表》(FP012),核查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对资料和证件齐全合法、表格填写规范的,确认受理并及时报决定环节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告知纳税人应补充的资料。如外地用票人办理发票担保的,发票管理岗须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FP067)。
3、决定
决定环节对购票申请下列内容进行售票认定决定,并签发《发票购领申请表》(FP012)、《发票购领薄》:发票名称、种类、数量、购票方式。
上述资料中,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印模予以备案,其他证件、资料应将将复印件存档,原件退还。纳税人售票认定信息录入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发票领购薄》。
售票认定权限由各直属局确定。
售票认定决定完结后转交受理岗位送达申请人。
(二)售票认定变更
纳税人的售票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办理售票认定变更。
售票认定变更程序比照初始售票认定程序。
(三)售票认定的注销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注销其售票认定:
(1)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并由税务机关吊销税务登记证;
(3) 其他须办理注销售票认定的情形。
注销程序比照初始认定程序。注销认定申请可由纳税人提出,也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
二、发票发售
1、申请
纳税人凭《发票领购薄》向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市、县城区的向办税大厅,乡镇的向税务所申请)。
2、受理售票
发票发售环节受理纳税人的购票申请,在《发票领购薄》确定的范围内发售发票,超出本范围的,需进行售票认定变更。
发售前应先查阅“预警”内容,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予发售发票,并告知纳税人改正:
(1) 连续两个月(含)以上未纳税申报或未缴纳税款;
(2) 纳税额低于按发票开具金额计算的税款额;
(3) 已注销售票认定;
(4) 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发票发售时,按库存发票号码从小到大依次发售。
3、缴销旧票
对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购票的纳税人,应对纳税人缴回发票,进行核验。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稽查环节处理。
4、收取工本费
按规定收取售出发票的工本费,并按经费管理办法及时结缴。
5、资料存档
将售票及缴销信息录入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并将资料送资料管理环节存档。
1.2.5 发票缴销管理
Ⅰ、发票缴销是指税务机关对用票人领购的发票进行缴销和消号处理。主要包括日常缴销;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时的缴销;发票改版、换版时对前旧版发票的缴销;丢失、被盗发票的消号;损毁发票的缴销以及流失发票的消号。
在发票管理过程中发现用票人有违法、违规使用发票行为时,应及时对其领购的发票进行收缴和消号,并移送发票检查环节处理。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日常缴销
用票人续购发票前,须持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向税务机关报验缴销。
(一)缴销登记
用票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8),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发票领购薄》
2、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用的发票
(二)审查办理
受理用票人的缴销登记后,应当场审查其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审查无误后,应即时做如下处理:
1、对已整本用完的发票存根,加盖消号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剪角作废后加盖消号章(对未使用完的发票只需要剪角作废其中未使用的部分发票)。
2、将发票缴销信息录入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发票消号受理登记表》(FP049),交用票人签字确认后,退还发票存根或剪角作废的发票及《发票消号受理登记表》(FP049)第二联给用票人。
二、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时发票的缴销
用票人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时,须办理发票缴销事宜。
(一)缴销登记
用票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8),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SB001-1);
2、未用完的发票或尚未使用的发票;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
(二)审查办理
受理用票人的缴销登记后,应当场审查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向用票人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单》(FP067)。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8)填写是否真实;
2、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及发票存根数量是否与《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SB001-1)相一致;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是否缺联、断号;
4、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开具金额是否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SB001-1)相一致;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用票人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审查期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或向发票检查环节移送处理。
(三)缴销处理
1、税务登记变更时的缴销处理
(1) 收缴用票人旧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对未用完的发票进行剪角作废并加盖消号章。
(2) 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剪角作废发票的信息, 打印《发票消号登记表》(FP049),交用票人签字确认后,退还发票存根或剪角发票及《发票消号登记表》(FP049)第二联给用票人。
(3) 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后交用票人,用票人凭《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8)到发票发售岗重新申请领购发票和《发票领购簿》。
2、税务登记注销时的缴销处理
(1) 收缴用票人的《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
(2) 根据用票人提供的《发票领购簿》核对发票存根的保存情况,对未使用完的发票在审查无误后剪角作废并加盖消号章。
(3) 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剪角作废的发票信息。打印《发票消号登记表》(FP049),交用票人签字确认后,退还发票存根或剪角发票及《发票消号登记表》(FP049)第二联给用票人。
(4) 在《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8)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决定表》中做出意见,签章后交用票人。
三、发票改版、换版前旧版发票的缴销
用票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发票改版、换版通知时,应到税务机关办理旧版发票的缴销事宜。
(一)缴销登记
用票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8)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及《发票领、用、存月报表》(SB001-1);
2、未用完或尚未使用的发票;
3、已开具的发票存根。
(二)审查办理
受理用票人的缴销登记后,应当场审查其提交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向用票人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FP067),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8)填写是否真实;
2、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及发票存根联数量是否与《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SB001-1)相一致;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是否缺联、断号;
4、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开具的金额是否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一致;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用票人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审查期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或向发票检查环节移送处理。
(三)缴销处理
发票管理部门须在规定期限内(三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处理并对收缴的发票或存根做剪角和消号处理,同时将缴销记录登录在《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发票消号登记表》(FP049),交用票人确认签字后,第二联及《发票领购簿》交由用票人。
四、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
用票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的,须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办理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事宜。
(一)缴销登记
用票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的,应在2天内到当地新闻媒介公开作废声明,并领取、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8),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发票遗失的证明材料;
2、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作废声明;
3、《发票领购簿》
4、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审查办理
发票管理部门对用票人提交的以上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FP067)交用票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用票人的申请资料,审查无误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调查审理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限期改正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用票人给予相应处罚。
(三)缴销处理
发票管理部门在《发票挂失声明决定表》(FP027)上做出决定意见后,即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8)及《发票领购簿》上签章并登记缴销记录,并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缴销发票的信息。用票��凭《发票业务受理回执》(FP067)领取《发票领购簿》。
五、损毁发票的缴销
用票人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虫咬、火烧等情况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办理损毁发票的缴销事宜。
(一)缴销登记
用票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FP028),同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 霉变、水浸、虫咬、火烧残存的发票;
3、其他需要的资料、证明。
(二)审查办理
接收用票人提交的材料时,应给税纳人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单》(FP067),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残存发票进行清理核实,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用票人的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三)缴销
经审查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残存发票,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缴销信息。
六、流失发票处理
流失发票是指被确认为“非正常户”的用票人未缴销的空白发票。
(一)确定流失发票
发票管理部门在接到征管部门传递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后,将非正常户未缴销的空白发票转为流失发票。将声明作废的发票信息录入到发票综合管理系统。
(二)公开声明
发票管理部门应在接到非正常户确认信息之日起十五内,将流失发票的名称、种类、起止号码在当地的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
七、报表报送
用票人须在每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地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SB001-1)。发票管理人员在受理后,应对报表信息进行审查,并在15天内将资料录入到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1.2.6 发票核销管理
Ⅰ、发票核销是指对税务机关内部保管的发票核准销毁。发票核销主要包括对用票人缴销的发票或发票存根等资料的核销(缴销资料核销);改版、换版发票的核销;次版发票的核销;对霉变、水浸、火烧、鼠咬等原因造成的不可用发票的核销(因不可抗力损坏的发票核销);对在盘库时发生的盘亏发票的核销(盘亏核销);对在盘库时发生的盘盈发票的核销(盘盈核销);对丢失、被盗发票的核销。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缴销资料、改版换版发票、次版发票、损坏发票的核销以及盘亏、盘盈核销。
(一)申请
发票管理部门按发票保管的有关规定对以上资料或情况进行分类整理,填写《发票核销决定表》(FP032),录入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报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二)受理决定
上级税务机关核实需核销的发票是否符合核销条件并登记帐簿,审查无误后,在《发票核销决定表》(FP032)中签署决定意见,并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决定意见。
(三)发票销毁
根据上级的批准意见,再次查验需要销毁的发票,在两名以上发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粉碎打浆销毁,厂方应在《销毁核销发票登记簿》上确认签字。发票仓库保管人员应在销毁发票的当天将发票核销信息录入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二、丢失、被盗发票的核销
(一)报告
发票管理部门所保管的发票发生丢失、被盗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发票管理部门,同时向上级发票管理部门报送《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决定表》(FP027)、《发票核销决定表》(FP032)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决定
上级税务机关核实后,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决定表》(FP027)中签署决定意见。
(三)公开声明
发票管理部门应将丢失、被盗发票的名称、种类、起止号码在当地新闻媒介上声明作废。
(四)处理
发票管理部门应查明发票丢失、被盗的原因,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1.2.7 发票代开管理
Ⅰ、代开发票是由税务机关或按规定委托的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主要分为货物运输发票代开和普通发票代开。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货物运输发票代开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及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对办理税务登记期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及时采集、记录相关信息,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
(一)申请
运输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需开具货物运输发
票的,到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地点申请代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1、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2、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由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除以上规定者外,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由其车(船)的车(船)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二)受理审查
代开发票部门受理代开票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并进行审查,审查所提供的资料和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是否真实。
(三)税款征收
代开发票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确定其适用的税目、税率,按规定征收税款(属免税的应提供免税证明材料),由收款人员征收税款。对代开发票不论纳税人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是定期定额还是自行申报纳税,均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办理:
1、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规定征收(代征)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
2、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季结算。
3、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代开货运发票人员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相互制约,代开发票部门应每月进行盘点核实发票使用情况。
(四)开具发票
核实后给予开具相对应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货运发票必须采用省局统一下发的软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开具货运业发票,并登记完税证明信息。货物运输业发票手工填开无效。
代开的货运业发票,须在“备注”栏中间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交代开票纳税人。
代征税款的完税证明(原件)上须注明代开的发票号码、金额及加盖已代开发票章,退还代开票纳税人。完税证明(复印件)存档。
(五)货物运输业代开资料管理
代开票部门应每日对代开过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应按发票号码及所注承运单位逐户、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FP047)。并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证明等存入档案。
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编制《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FP047),将《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FP047)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电子信息于每月20日前上报省级地方税务局。
(六)违规责任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主管部门或办税服务大厅不得擅自扩大代开范围,放宽代开发票条件。对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按《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二、普通发票代开
(一)申请
需代开建安、房地产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携带完税证明、有关合同、协议或发生业务往来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范围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向当地主管发票部门申请代开发票。需代开其他临商发票的,持完税证明,到当地发票管理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二)受理审查
发票管理部门及按规定委托的单位受理开票申请和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的,在一个工作日内给纳税人开具发票。
需代开建安、房地产业发票的,开票人员应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属管理范围,需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是否存在、相关证明是否属实(主要收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的劳务服务项目、单位、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需代开其他临商发票的,审查确认其完税证明是否真实,未提供完税证明的,须缴纳税款。
(三)、税款征收
发票管理部门及按规定委托的代开单位,须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确定其适用的税目、税率,按规定征收税款,无论纳税人是否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是定期定额还是查帐征收方法,均须征收税款,提供完税证明。
(四)开具发票
审查无误后,发票管理部门使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完税证明信息,开具打印发票。同时须在发票上加盖本单位的“代开发票专用章”,注明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原件)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代开发票应收取发票工本费。
(五)资料管理
开票人员和收款人员做到逐日对开具的发票使用情况、开具的缴款书进行登记,每月进行汇总、核实。
代开窗口应每日对开具发票所收取的税款、发票工本费及时存入指定银行,每月进行盘点核实。
(六)违规责任
代开发票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代开范围,放宽代开发票条件,不得截留代征税款。对税务人员、委托代开单位违反规定的,按《征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税务人员违反规定代开发票,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2.8 发票担保管理
Ⅰ、临时到所在地以外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地用票人),应凭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许可证明书,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申请领购发票。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外地用票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发票保证人担保
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发票保证人担保方式是指外地用票人以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
(一)申请
外地用票人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发票担保书》(FP041),由外地用票人、保证人共同签字确认。保证人以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担保的,还应填写《发票担保财产清单》(FP042)。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用票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许可证明书;
2、担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3、《领购发票申请表》(FP012)。
(二)受理
受理发票担保申请,并向外地用票人开具《发票业务受理回执》(FP067)。
(三)审查
发票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发票担保人提供的《发票担保书》(FP041)、《发票担保财产清单》(FP042)审查确定其设置抵押的财产未作其他抵押。调查核实后,在《发票担保书》(FP041)上签字确认,并在发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录入担保人的有关资料。
发票担保完成后,发票管理部门按照票种认定规程,核准外地用票人的用票种类、数量,传递给发票发售环节。
(四)担保解除与责任
外地用票人在保证期内按期交纳税款、缴销发票的,当地发票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用票单位和个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缴销发票的,基层发票管理部门依法向保证人追究关联责任。
二、发票保证金担保
发票保证金担保是指用票人以货币作为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包括发票保证金收取、发票保证金退还、发票保证金抵顶、保证金帐簿和报表管理。
(一)保证金收取
外地用票人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许可证明书,申请使用发票,发票管理部门根据外地用票人的经营业务核准用票种类、限购数量,按规定收取外地用票人不超过1万元的发票保证保证金,开具资金往来发票交纳税人保管,并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保证金信息。
(二)保证金退还
外地用票人按规定缴纳税款和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发票保证金。退还时,外地用票人应退还资金往来发票。发票管理部门决定后,将相应的款项退还给纳税人,并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退还信息。
(三)保证金抵缴
外地用票人发生违章用票或未按期缴纳税款、缴销发票的行为的,发票管理部门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用其发票保证金抵缴税款和罚款,并在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抵缴信息。
1.2.9 发票检查管理
Ⅰ、发票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票检查由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一、选案管理
选案由发票检查选案环节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案源登记
对下列来源的任何信息在《案件登记薄》上详细登记。并录入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1、受理社会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的有关发票案件的举报;
2、接收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办的发票案件;
3、接收外部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协办的发票案件;
4、采集内部征管部门和外部媒介与发票案件有关的案源信息。
(二)检查计划
1、每月25日前根据案源登记信息综合分析,审查筛选确定次月检查对象,分配检查任务,填报《发票案件检查计划表》。
2、对情况紧急、案情严重而必须及时查处的重大案件,即时填报《重大发票案件立案决定表》(FP071)。
(三)文书管理
主要是《发票检查通知书》(FP060)的管理。各发票主管部门的《发票检查通知书》(FP060)由发票检查选案岗集中保管、统一编号、监督使用。
1、直属局发票管理部门或分局、税务所发票检查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发票检查通知书》(FP060)进行集中保管,并根据案件立案决定情况填开使用。检查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领取、保管。
2、在《发票检查通知书》(FP060)限定的有效期内和检查工作全过程,及时了解和监督《发票检查通知书》(FP060)的使用情况和案件的检查情况,并对已办结案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撤销案件的《发票检查通知书》进行核销。
3、每月终了5日内,根据《发票检查通知书》(FP060)的核销情况,对未结案件进行统计,填报《未结案件统计表》(FP072),分送分管领导和发票检查执行环节,并责成发票检查执行岗说明原因。
二、审查立(撤)案
发票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对检查选案环节报送的《发票案件检查计划表》(FP070)或《发票案件撤销决定表》(FP065)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决定。《重大发票案件立案决定表》(FP071)随报随批。
三、检查执行
发票案件的检查由发票检查环节具体实施。
(一)组织实施
按《发票案件检查计划表》(FP070)或《重大发票案件立案决定表》(FP071)明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规定的期限具体组织实施。
(二)移送审理
严格按照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要求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案卷资料。案卷资料须在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移送发票检查审理岗审理。
(三)中止检查
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发票案件检查计划或立案、决定意见正常实施检查的,须查明具体原因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发票检查选案环节报送《撤案申请决定表》(FP065)。
(四)积案报告
对未能按发票案件检查计划和立案决定意见规定期限办结而积压的案件,须在每月终了3日内向发票检查选案环节反馈有关情况,协助填报《未结发票案件统计表》(FP072)。
(五)向用票人送达检查结论和相关执法文书,按检查结论执行或强制执行。
四、案件审理
发票案件的审理由发票检查审理环节具体负责。
(一)审查核对
根据法规和业务规范,对发票检查环节移送的案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所审理的案件能否结案。同时对可结案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做出检查结论,并制作相关执法文书送发票检查执行环节,不可结案的资料退还发票检查执行环节重新调查。
(二)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罚告知,组织听证。
(三)按规定期限向有关职能部门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四)整理、装订案卷资料。
(五)制作、回复协查函件。
1.2.10 发票奖励管理

1.2.10.1即开即奖管理(参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1.2.10.2二次摇奖管理
Ⅰ、发票摇奖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对经查询登记的发票每月定期进行次公开摇奖,并对中奖发票持有者给予奖励的活动,包括摇奖发票的资格认定、摇奖方式、现场摇奖和事后公告管理等内容。
全省发票摇奖操作由海口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摇奖发票的资格认定管理
(一)信息采集及日常检测和维护
1、负责全省各市县发票发售信息的数据集中工作,及时掌握和处理各市县发票发售信息在网络传输环节出现的信息集中不及时或不准确等问题。
2、定期对发票查询登记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并及时安排解决全省发票查询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摇奖发票信息数据的管理
1、认定
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参加摇奖发票的数据认定工作。
(1) 调取发票信息
应在每月初调取上月全省所有具有二次摇奖资格的查询登记信息。
(2) 发票信息比对
通过发票摇奖系统对发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月全省的所有具有二次摇奖资格的查询登记数据进行信息比对,剔除不符合摇奖范围的发票信息,生成参与摇奖发票数据。
不符合摇奖范围的发票包括:
① 已经参与过摇奖的发票;
② 不在摇奖发票范围的发票(如出租车、公共汽车、停车场、洗车场使用的地税发票等);
③ 非经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发票;
④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废票等)。
(3) 及时认定生成摇奖发票数据
发票摇奖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后,生成发票摇奖数据。数据的内容包括摇奖期次、发票名称(种类)及发票号码、查询登记时间等。应及时对上述数据进行检测认定并保存。
2、处理
将已生成并且经过认定的摇奖发票数据刻录成光盘并将报送海南省公证部门备案封存。
二、摇奖方式
发票摇奖采取电视现场直播的方式,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的名义,通过发票摇奖软件进行摇奖,并当场公布中奖发票号码。
发票摇奖软件在摇奖现场通过对当期摇奖发票数据进行乱序处理后,采取电脑滚动数据的方式随机产生1个一等奖中奖发票号码,2个二等奖中奖发票号码,3个三等奖中奖发票号码。
三、现场摇奖管理
发票摇奖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海南省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现场摇奖。
(一)做好摇奖准备工作
1、公告摇奖时间、地点
应在每期摇奖前通过《海南日报》、《海南经济报》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络等媒体公告当期摇奖的时间和地点。
2、组织现场观众
现场摇奖应有序的组织一定量的现场观众参与摇奖现场观摩。
3、现场布置
要做好每期摇奖的现场布置工作,包括现场要将所需电脑及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其他事项,从而保证摇奖顺利进行。
4、公证事宜
现场摇奖之前应及时将摇奖规则以及经过资格认定的摇奖发票数据报送海南省公证机关,并做好公证事项需要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现场摇奖
现场摇奖程序一般有下列过程:
1、主持人宣读摇奖规则和相关介绍;
2、公证人员检测摇奖软件并公证;
3、进行电脑滚动随机摇出一、二、三等奖中奖发票号码,并即时现场公布,相关人员做好中奖发票号码记录工作;
4、公证人员对当期摇奖过程及结果宣读公证词;
5、主持人宣布摇奖活动结束。
四、发票摇奖结果公告
应在每期发票摇奖活动结束的次日将中奖发票号码及相关信息在《海南日报》、《海南经济报》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络等媒体公告当期摇奖的时间和地点。

1.3 漏征漏管户管理
Ⅰ、是指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活动中实地检查、对比登记信息,确定及处理对漏征漏管户的系列税收管理。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传递登记信息
根据已办税务登记的信息,每月定期编制《税务登记信息月报表》,将已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户数、经济性质、经营地址、名册清单等信息,报调查执行环节。
二、实地检查
接税务登记受理环节传递的登记信息后,组织实地检查,将通过检查获取的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受理环节提供的登记信息进行对比,同时与工商部门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对比,确认漏征漏管户,填制《漏征漏管户确认书》(LG001)。
三、处理
对漏征漏管户进行相应处理:
(一)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CF001)送达纳税人;
(二)责令其限期申报纳税,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CF001)送达纳税人;
(三)启动征收处罚程序:按1.13“税务违法违章”处理。
四、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4核定应纳税额管理
核定应纳税额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核定其应纳税收额的管理,包括核定财务不健全的小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收入额和其他核定应纳税税管理。
1.4.1核定期财务不健全小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收入额
Ⅰ、是指对新办税务登记的财务不健全的小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按税法规定对其应纳税收入额进行核定的管理。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一、应纳税收入额核定



二、调整应纳税收入额核定



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


Ⅲ、操作规程
一、应纳税收入额核定
对新办税务登记的财务不健全的小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人,依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其核定应纳税收入额,要求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结果。
(一)调查
在接收到纳税人的新办税务登记信息后,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人月份经营情况报告表》(HD003-1)并要求纳税人按限期报送。同时对纳税人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填制《纳税人月份经营情况调查表》(HD003),拟定应纳税收入额和调查意见,《纳税人纳税定额申请核定决定表》(HD001、002)连同文书和相关调查资料报文书决定环节,并登录信息。
(二)核定
1、对调查执行环节传递的核定纳税人纳税收入额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文书资料,在限期内进行审查。
2、在限期内组织集体评议;参照有关部门收集、管理、测算核定应纳税额所需要的各类参考信息,准确核定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纳税定额,按权限报批后,将核定情况传递给文书受理环节,并登录信息。
(三)制发核定通知
根据《纳税人纳税定额申请核定决定表》(HD001、002)上核准的应纳税收入额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HD006),由调查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并登录信息。
二、调整应纳税收入额核定
(一)启动环节
1、申请
纳税人的核定应纳税收入额与实际应纳税收入额变化大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决定表》(HD005)。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调整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纳税人应纳税收入额的,由调查执行环节对纳税人经营情况作出调查后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决定表》(HD005)及《纳税人月份经营情况调查表》(HD003),连同调查资料向决定环节传递,并登录信息。
(二)受理
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决定表》(HD005)及资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给纳税人,并将受理申请表格及资料当日内传递给调查执行环节,将受理申请信息登录。
(三)调查
调查执行环节接文书受理环节传递的纳税人申请调整定额资料、文书后,在规定时限内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数据进行核实调查,并作出客观的调查意见,将信息登录,连同有关调查资料及文书传递给决定环节。
(四)核定
1、决定环节接调查执行环节传递的纳税人变更定额调查情况及相关文书后,即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人员集体评议;如纳税人经营收入变化超过规定幅度的20%,则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予以调整并按权限报批核准调整定额;如调查后实际情况与纳税人申请不符,即经营收入变化未超过规定幅度20%的,则对该纳税人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作出不予调整意见;录入相关信息。
将经决定核准调整定额或未核准情况有关表格、资料传递至文书受理环节
(五)制发核定通知
文书受理环节接决定核准调整定额信息,按核准调整的纳税营业额制发《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HD007)给纳税人;纳税人未在限期内领取《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HD007)的,转调查执行环节送达;未核准调整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登录信息。
(六)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4.2其他核定应纳税额管理
Ⅰ、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规定,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擅自销毁帐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二、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三、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四、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调查
在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上述五种情形的,即时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开展调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查意见,拟定应纳税款,填写《纳税人经营情况调查表》(HD003)和《纳税定额决定表》(HD008),将文书和相关资料传递给决定环节,并登录信息。
二、核定
对调查执行环节传递的文书及资料,在限期内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核定意见,并登录信息。
三、制发
根据决定的《纳税定额决定表》(HD008),当日按核准应纳税额制作《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HD009),并由调查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
四、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5催报催缴管理
催报催缴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缴纳税款或者解缴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督促其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并进行相应处理的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催报催缴管理分为催报管理和催缴管理。
1.5.1催报管理
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要求及时、如实、完整地办理纳税申报,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规定申报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管理活动。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限期改正及催报
(一)发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满后,申报资料或申报税种不全的,应及时查阅并整理有关信息,制作《申报不全清册》(SB042),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CF001)进行催报,收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回执联,及时登录及归档资料。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满后未办理纳税申报的,调查执行环节应及时接收、整理申报征收环节传递的《逾期未申报清册》(SB023),及时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CF001)进行催报,收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回执联,及时并登录及归档资料。
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催报的,同时启动该催报系统。
二、违法违章处理
对逾期未申报或申报不全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同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按照规定的处罚标准及“1.13.2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处罚信息资料及时传递给申报征收环节。
三、在限期内改正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经催报后在限期内改正的,申报征收环节受理其纳税申报或代扣、代收税款申报,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制作《逾期申报清册》(SB024)传递给调查执行环节
四、核定应纳税款
纳税人经催报,在限期内仍未按规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调查执行环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3.3.2核定应纳税款管理”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可对纳税人处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CF012)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3)上罚款额每天3%的加处罚款,相关信息资料及时登录并传递给申报征收环节和会统环节。
五、移交稽查
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的催报无效,但又无法送达相关税务文书的,制作《无法送达或催缴无效清册》(SB055),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传递给稽查环节。
六、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照“1.15资料档案管理”处理。
1.5.2催缴管理
Ⅰ、催缴管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期届满后,仍未缴纳或解缴应纳或已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程序限期其缴纳或解缴税款,并进行相应的税收管理活动。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一、责令限期缴纳
(一)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已代扣、代收的税款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的,根据银行的《未达税款清单》和申报征收环节传递的《逾期未纳税清册》(SB030),及时登录、整理应催缴税款信息。
(二)填制《催缴税款通知书》(SB032)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及时送达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催报催缴的,同时启动该系统。
(三)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SB032)后,当日内登录《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清册》(SB048),有关文书资料同时整理归档。
二、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的
经催缴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缴纳了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的,申报征收环节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制作《逾期纳税清册》(SB022)和《欠税清册》(SB031),在规定时间内传递给调查执行环节。
三、限期界满后仍未缴纳的
经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人、扣缴义务人在限期界满后仍未缴纳,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的,按照“1.12.3强制执行管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予处罚的,按照“1.13.2税务行政处罚”进行处罚,及时登录整理、传递有关资料信息。
强制执行未完结之前,可以通知发票发售环节暂停发售发票。
四、文书资料管理
定期整理、制作《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清册》(SB048)、《无法送达或催缴无效清册》(SB049)等。需要归档的资料档案,按照“1.15资料档案管理”进行处理。
1.6纳税评估管理
纳税评估管理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登记、申报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等信息资料,对某一特定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情况进行预期的评定与评估的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本规程所称之纳税评估管理包括纳税鉴定和纳税评估两部分。
1.6.1纳税鉴定
Ⅰ、纳税鉴定工作在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时进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事项,依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应纳税种、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以及适用税率等进行鉴定。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信息采集
(一)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时,据实、完整、正确地填写《税务登记表》(DJ001)、《税务变更登记表》(DJ009)和《税种登记表》(DJ008)。办理新开业税务登记的还需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资料。在受理纳税人的登记事项时,一并对其所填报的《税种登记表》(DJ008)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接收《税种登记表》(DJ008)并登记、录入信息。
(二)纳税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办变更登记的,登录变更登记事项。
(三)及时登录、整理纳税人登记资料并传递至调查执行环节,进行比对鉴定。
二、纳税鉴定
(一)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DJ001)及《税种登记表》(DJ008)、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的税务登记资料等,即时进行综合分析,制作《纳税鉴定表》(PG023)登录并归档。
1、根据《税务登记表》(DJ001)、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地权证或合同等,依照各单行税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种、适用税目或品目,申报缴纳期限等。
2、鉴定应纳税款的缴库方式。
3、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方式和具体的征管范围规定等,确定相应税种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人涉及纳税鉴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即时作出相应的调整,登录相关信息,文书资料整理归集入纳税人分户资料档案。
三、需要归档的资料档案,按照“1.15档案管理”进行处理。
1.6.2纳税评估
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当期或近期的申报资料、财务报表以及有关涉税文书和相关指标进行审查分析,综合评定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并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纳税评估工作在纳税人申报完毕后进行,评估的结果反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该涉税事项的评价。主要目的是对前期收集的数据信息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对不准确的申报及时发现处理或为检查环节提供选案信息,并为评定纳税人的信誉等级提供依据。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确定评估对象
确定评估对象是先将当期申报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分类、相关指标对比,筛选出疑点纳税人,形成《疑点纳税人清册》(PG001),再根据评估工作安排,选定需要评估的疑问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PG002),报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形成《纳税评估清册》(PG004)。
二、审查分析
在纳税人申报完毕之后,及时查阅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相关的纳税资料,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对具体对象采用的评估方法应当根据其实际发问和有关规定确定。
(一)按照审查项目、审查分析环节、申报纳税资料比对等填写《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PG005),列举出可能存在的疑问。
审查分析时应当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一)》(PG006)、《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二)》(PG007)。
(二)现有信息资料无法满足评估审查分析需要的,可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DA002)调取纳税人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三)评估审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申报资料分析:
①申报表各项目之间以及相关附送资料之间逻辑关系审查分析;
②申报税种内容审查分析:主要核查分析纳税人申报税种是否全面,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③其他相关相关内容分析审查。
2、指标分析审查:
①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或变化分析;
②经营(销售)收入额变化情况分析;
③经营(销售)收入额变动与应纳税额变化情况分析;
④固定资产变动分析;
⑤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变化情况分析;
⑥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变化情况分析;
⑦其他各类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指标分析等。
(四)审查分析结果的处理
1、根据对具体评估对象系统指标审查分析的结果,生成《审查分析作底稿(一)》(PG006)、《审查分析工作底稿(二)》(PG007)。
2、根据审查分析工作底稿中的疑点问题,结合评估工作经验,对评估对象进行纳税状况评析和纳税疑问的分析,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PG005)。
3、处理意见:
① 违法违章疑点全部排除,可判断为无问题的,直接上报核批作无疑点问题定性处理。
② 存有疑点问题,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直接定性的,进行举证确认。
③ 存有疑点问题,且证据确凿的,及时上报进行核批作定性处理。
二、举证确认
举证确认是在审查分析的基础上,对存有疑点问题的评估对象通过约谈、自查举证等形式,进一步确认疑问及问题性质的过程。
(一)约谈举证
1、在审查分析,初步掌握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所发现的问题制作《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PG008)。
2、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者以书面形式对疑点问题调查取证,同时制作《约谈举证记录》(PG009)。对需要其他岗位税务机关协查取证的,制作《协查函》(JC024)进行核查、取证。
3、约谈纳税人时应有两人以上的评估人员在场,同时要确定询问人和记录人。被约谈人员应是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主管、委托代理人或与纳税事项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对向纳税人出示的证据资料,应在《约谈取证记录》(PG009)中注明,对于需留下待审查的,应制作《举证资料签收单》(PG010)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问题确认
1、根据纳税申报资料、审查分析情况、约谈情况和评估对象提供的证据资料等各种证据,对疑点问题进行确认。
2、评估对象进行自查的,根据发现的疑点问题,结合已掌握的证据对自查情况进行比对确认。
3、对经审查分析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疑点问题,进行疑点问题确认。
4、对拒绝约谈举证的转稽查环节。
三、评定处理
评定处理是对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人员根据举证确认的不同情况、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及权限做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经评估分析后确认纳税人存在申报违法违章问题的,应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PG013)和《纳税评估认定结论》(PG012),根据规定权限作相应处理。
1、对经评估确认疑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不涉及偷、逃、骗税的,在《纳税评估认定结论》(PG012)中拟出依法处理的意见,上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批准后,填制《传递单》(PG021)交由调查执行环节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
2、对经评估确认有偷、逃、骗税疑点问题及拒绝约谈举证的,应在《纳税评估认定结论》(PG012)中注明,并填制《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PG014)经批准后,传递给稽查环节。
四、文书资料管理
需要归档的资料,按照“1.15资料档案管理”进行处理。
1.7   欠税管理
1.7.1 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处理
Ⅰ、是指税务机关按规定,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确定为呆帐或死欠的管理。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定期核算上报
会统环节应定期(每半年)填报《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QR001)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QR003),并附报相关资料。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资料传递清单》(WS002),一并传递至决定环节,同时将信息登录。
二、审查、调查
对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申请材料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的现行政策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并进行实地调查。
审查调查后,符合要求的,在《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QR001)或《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QR003)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上报决定确认,并登录信息。
三、决定、确认
对上报的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申请材料进行决定确认或按规定权限上报省局决定确认后,按确认情况下达《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QR002)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QR004),将相关确认资料或不予确认资料返回会统环节,并登录信息。
四、核算处理
会统环节按上级税务部门批准的呆帐税金或核销死欠确认通知进行相应的税收核算处理。未批准的收回上报资料。
五、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7.2欠税公告管理
Ⅰ 欠税公告管理是指对欠税的数据采集、报批及公告的管理。

Ⅱ  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   操作规程
一、采集数据
接收税收会计统计环节传递来的《欠税清册》(SB031)。 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要专门发函告知欠税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并转税源管理部门核实欠缴税款纳税人的纳税人名称、欠税所属时期、欠税税种、欠税金额等内容。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以上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二、报批
按照审批权限将《欠税清册》(SB031)报领导或上级机关,。
三、公告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一)公告机关:县以上税务机关。
(二)公告的方式与期限: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具体期限为: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3、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三)公告的内容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四)公告的权限: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对按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公告的形式和范围: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1、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2、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3、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4、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机关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1.8退(抵)税管理
Ⅰ、退(抵)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办理退(抵)税事项的管理。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退(抵)税申请,到文书受理环节领取并填报相对应的《退(抵)税申请决定表》(JM001)。
二、受理申请
受理、审阅纳税人报送的《退(抵)税申请决定表》(JM001)及附送资料,报送的表格符合要求,所附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齐全的,填制《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并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税务文书资料传递清单》(WS002)连同有关资料交决定环节,并将受理申请信息录入计算机。
纳税人申请退(抵)税应提交的资料和受理条件如下:
(一)内资企业退税
1、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内资企业减免税政策或其它情形(如纳税人多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多征税款等)的纳税人;(包括:社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和其它纳税人)
2、需查验依据申请退税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申请决定表》(JM012);
2、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
3、获利年度查帐报告;
4、决算报表;
5、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税票复印件;
6、再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7、董事会决议;
8、外经委批文;
9、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三、审查
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实质性检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审查后,将退(抵)税申请资料上报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符合理由并退回给文书受理环节,同时登录信息。
四、决定
接审查环节传来的《退(抵)税申请决定表》(JM001)及附送资料,按规定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需实地检查的应及时组织人员检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决定意见,并分别上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决定,属省局决定的,还应及时上报省局;上级批准的,当日内制作《核准纳税人退(抵)税通知书》(JM002),并将有关文书及资料移交文书受理环节,并登录信息。同时将核准退税的税种(目)、退税方式、幅度、退税期限等信息向会统环节传递;若退税需确认抵顶欠税或转下期作为预级税款的,则填制《退(抵)税确认书》(JM013),经征纳双方签字确认。若审查后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签批不符合退税理由。
四、制发退税文书、退(抵)税
(一)会统环节根据传递的决定核准退税的信息,确认后,及时制发《税收收入退还书》(JM014),交国库办理退税。
(二)文书受理环节接传来的《核准纳税人退(抵)税通知书》(JM002)发送给纳税人或向纳税人退还申请资料;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领取《核准退(抵)税通知书》(JM002)或退还的资料。

五、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9减免税文书管理
Ⅰ、减免税文书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事项的管理。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的,应向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决定表》(JM003)。
三、受理申请
(一)受理、审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接收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申请的表格文书及相关资料。
对申报材料进行以下审查:
1、减免税表格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清楚、完整。
2、送验的文件、证件、表格、报表等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清楚,与原件是否一致,一致的签(盖)章确认。
符合申请要求的,当场受理减免税的申请,制作送达《税务文书领取通知》(WS003)给纳税人;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全部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原因或应补办事项。
(二)受理减免税申请材料后录入纳税人申请信息。
(三)整理上报待批文书及资料。
按纳税人登记号一户一档归集整理材料,填制《税务文书传递书》(WS001)和《税务文书资料传递清单》(WS002),传递给文书决定环节。
三、审查
对文书受理环节传来的减免税申请文书及资料,按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情况核实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决定;事实与申请不符的,退回文书受理环节并说明退回理由。同时登录信息。
四、决定
对上报的减免税待批文书及附资料即时进行实质性检查和核实。在政策上严格把关,提出具体意见及建议,并登录信息。
1、审查申请材料不齐,申请事项与事实不符,依据不充分或者拟办意见不正确,无法办理决定事项的,立即退回并注明理由或应补办事项。
2、减免税申请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确凿依据充分的自接收申请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批准权限,分别上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决定;属省局决定的,应及时上报省局。上级批准的,当日制作《减免税批准通知书》(JM004)交文书受理环节,上级不予批准的,应立即退回全部资料。
四、发放文书
(一)文书受理环节接传来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JM004)发送给纳税人或向纳税人退还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JM004)或收回退还资料。
五、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10延期申报管理
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事项的管理。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可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决定表》(YQ001)。
二、受理
受理、审阅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申报申请决定表》(YQ001)及资料,填报表格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的,填制《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连同有关资料当日内移交文书决定环节,并登录信息。
三、审查
及时对延期申报条件、期限等作出审查意见,对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决定并核定预缴税额。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文书受理环节。
四、决定
对上报的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依据充分的,作出核准意见,制作《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YQ002),将核准延期申报的相关资料移交文书受理环节;不符合条件,应签署不予批准理由并即时将资料退回。同时登录信息。
五、发放核准文书
(一)文书受理环节按上级批准的延期申报意见,向纳税人发送《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YQ002)。
(二)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领取《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YQ002)并到申报征收环节预缴税款或领回退还的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
六、文书资料管理
(一)应定期制作《批准延期申报清册》(YQ006)。
(二)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11延期缴纳税款管理
Ⅰ、是指税务机关按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管理。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决定表》(YQ004)。
二、受理
受理审阅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决定表》(YQ004)及资料,填写表格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的填制《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交纳税人,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税务文书资料传递清单》(WS002)连同有关资料当日内移交决定环节,并登录信息。
三、审查
对文书受理环节传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决定表》(YQ004)及附送资料,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从政策上把关,作出审查意见,并登录信息。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特殊困难理由是否充分,相关文件、证明是否有效
1、不可抗力因素;
2、当期的货币资金除专付职工工资、社会福利保险资金外,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延期纳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将审查符合条件的延期纳税申请及资料上报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符合意见并将资料退回文书受理环节。
四、决定
对上报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资料即时审查,申报资料齐全,事实清楚确凿,依据充分的,作出意见并上报省局决定;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决定表》(YQ004)中签署不符合延期纳税意见,将资料退回。经上级决定后,核实的,制作《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YQ005),将相关资料文书传递给文书受理环节,同时登录信息。
五、发放通知书
文书受理环节接上级决定意见,向纳税人发放《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YQ005),并登录信息。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领取《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WS005)或领回不予批准的退还资料。
六、催报催缴
纳税人在核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后,仍未缴纳税款的,调查执行环节应即时启动催缴程序,依“3.4催报催缴”进行处理。
七、文书资料管理
(一)定期制作《批准延期纳税清册》(YQ006)。
(二)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12税务执行管理
税务执行管理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采取各种有效手段确保税收征收管理措施得以施行的税收执法管理活动。
税务执行包括:一般税务执行,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
1.12.1一般税务执行管理
Ⅰ、一般税务执行管理是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文书的接收、登记、送达和税务执行报告等管理,将必须送达执行的有关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税务处理决定。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税务文书的接收和登记处理
及时接收各业务环节需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送达的各种未能当场送达的税务文书和《执行转办单》(ZX001)。
二、税务文书送达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需送达的税务文书所载明的内容,向指定对象送达税务文书,收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回执联并及时归档。
(二)送达税务文书,可分别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能交由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直接送达,正确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即时收回回执联,连同送达文书留存联及时归档。
2、留置送达。直接送达但被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签名,同时还需有现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税务文书粘贴于被送达人居所、住所、经营或核算地,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需要邮寄送达的,可采用挂号方式从邮局邮寄,并将邮寄凭据粘贴在送达回证回执联上签字备查。
4、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送达,受托机关负责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
5、公告送达。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者采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的,应向所在系列的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无法送达原因,经核准后通过有效媒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的,应收回公告件和公告媒体的收费凭证,整理、归档,作为送达回证回执备查。
(三)送达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送达的行为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而不是复议参加人的行为;
2、送达的内容是复议文书;
3、送达必须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
4、送达的对象是复议参加人。
(四)签收送达税务文书的应当是以下人员:
1、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是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人签收。
2、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其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三、制作税务执行报告
税务文书送达后,应将已完成送达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登录、制作《执行报告》(ZX002)载明有关文件送达情况以及受送达人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相关岗位,有关信息资料及时登录及归档。
四、文书资案管理
需要归档的资料档案按照“1.15文书资料传递管理”进行处理
1.12.2税收保全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税收保全分一般税收保全和即时税收保全。
1.12.2.1一般税收保全
Ⅰ、一般税收保全相对即时税收保全而言,是指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办理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依法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经检查发现,对有根据认为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办理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应责令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提前缴纳税款,制作《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SB032)送达纳税人,收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回执联及时归档。相关信息,即时传递给申报征收环节和会统环节。
二、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追踪、监督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情况,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藏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制发《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BQ001)送达纳税人,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收回《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回执联及时归档。
三、办理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担保人担保两种方式,具体担保的方式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一)财产担保。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拥有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的,应填制《纳税担保清单》(BQ002),由纳税人、第三人和税务机关对实物清点后签字盖章。《纳税担保清单》(BQ002)应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担保人担保。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填制《纳税担保书》(BQ003)一式三份,三方分别签名盖章,各执一份。《纳税担保书》(BQ003)应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对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受理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申请时,应即时进行调查审查,属实的,填制《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BQ004),及时通知纳税人按《纳税担保清单》(BQ002)或《纳税担保书》(BQ003)的担保范围解除纳税担保。有关信息、资料及时登录、归档。
四、执行税收保全措施
对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一)冻结纳税人存款
填制《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BQ005),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相关信息应即时传递给申报征收环节和会统环节。《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BQ005)分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由税务机关存档;第三联送达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执行。冻结纳税人存款后,应追踪并监督纳税人履行处理决定的情况。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应即时填制《解除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BQ006)交局长及相关人员签字后在税务机关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送达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解除对纳税人的存款冻结,《解除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BQ006)第二联由相关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收后收回并及时存档。
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按照1.12.3规程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凭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的《查封(扣押)证》(BQ007),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查封(扣押)证》分为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被执行签字后带回税务机关存档;第三联是执行查封、扣押的凭证,在完成查封、扣押时交给被执行人。实施查封、扣押时还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查封
查封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而对其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就地封存,禁止移动和支配的一种强制措施。被查封的财产、货物一般由纳税人自行负责保管,必要时设专人保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启封。
实施查封时,应填开《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BQ009)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一式两份,由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分别签字后各执一份。
2、扣押
扣押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而对其应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留置的一种强制措施。被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置于税务机关的控制之下。
实施扣押时,应填开《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BQ008)一式三份,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交被扣押的纳税人;第三联留税务机关留档。执行完毕,要填制由被执行人签字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同时收回一并归档。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应即时填制《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BQ010)交局长及相关人员签字后,在税务机关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解除对其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或扣押。《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由税务机关存档;第三联交被执行人,同时填制由被执行人签字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并及时归档相关文书资料。
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启动税收强制执行程序。
4、具体实施查封、扣押的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员是自然人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执行完毕,要填制由被执行人签字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并收回回执联存档。
5、执行查封或扣押的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申报征收环节和会统环节。
五、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迹象的,可以直接通过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上述税收保全措施。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制《阻止出境通知书》(BQ0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通知书》(BQ011)一式两份,一份交出入境管理机关,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结清了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了纳税担保的,应当及时填制《解除阻止出境通知书》(BQ012)一式两份,一份交出入境管理机关,一份由税务机关存档。
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或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认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八、文书资料管理
税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应及时根据保全措施执行情况写出执行情况报告,按期填制《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BQ020)、《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BQ018、BQ019)。
需要归档的资料档案按照“1.15资料档案管理”进行处理。
1.12.2.2即时税收保全
Ⅰ、即时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在执法现场发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有偷逃税的行为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当场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核定应纳税额
经调查发现和收到各岗位传递的信息发现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应依照“3.3核定应纳税款管理”核定其应纳税款。核定应纳税款应当遵循法定、科学的原则,尽可能地做到公平、合理。
二、责令缴纳
核定应纳税款后,应责令纳税人按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
三、扣押商品、货物
经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当场填写《查封(扣押)证》(BQ007)、《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BQ008)以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并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报告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补充办理决定手续备案。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申报征收环节、会统环节,有关文书资料应当及时登录及归档。
扣押的商品和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四、解除扣押
实施税收保全后,应当追踪、监督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情况。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应即时填制《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BQ010)交局长及相关人员签字后,在税务机关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书面通知纳税人解除对其商品、货物的扣押,同时填制由纳税人签字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解除扣押完毕,有关的文书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五、转入强制执行
超过规定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按照1.12.3规程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不能超过15天。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提前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赔偿。
七、文书资料管理
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后,根据税收保全情况,按期填制《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BQ020)。
需要归档的资料档案按照“1.15资料档案管理”进行处理。
1.12.2.3税收保全措施的变更处理
税务机关对自行发现或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认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误的,应当及时做出变更或撤销税收保全处理。
一、发现税收保全措施有误时,应即时进行重新调查审查。经确认已经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确属不当的,当日内报告决定环节或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按照“1.12.1.2一般税务保全”程序规定办理决定手续后,及时收回原已送达被执行人的税务文书,解除税收保全或者采取新的税收保全措施。
二、对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应当撤销或变更的,应当及时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FY021)的要求或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收回原已送达的税务文书,按照“1.12.1.2一般税务保全”程序规定办理决定手续,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或者重新做出税收保全措施。

1.12.3税收强制执行管理
Ⅰ、税收强制执行是指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期限到期后尚未缴纳时,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当事人的存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关财产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罚款的执法过程。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税收强制的执行的范围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和纳税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一)申报催缴无效的;
(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逾期未缴纳税款的;
(三)收到税务处理决定后,限期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四)纳税人提供了纳税担保,限期内不缴纳税款,而纳税担保人也不履行纳税担保义务的;
(五)纳税人不执行复议决定或判决裁定的;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处罚决定的。
二、启动强制执行
认为应当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信息后,应即时查询当事人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执行,满足的,依照规定启动税收强制执行程序。未满足执行条件的,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应岗位。
三、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对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分别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对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依法自行强制执行。
1、扣缴税款
填制《扣缴税款(罚款)通知书》(BQ013)和税收缴款书送达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扣缴税款(罚款)通知书》(BQ013)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送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应由其签字盖章并签署收到时间后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交被送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执行。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填制《查封(扣押)证》(BQ007)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BQ008)、《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BQ009),扣押、查封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填制《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决定表》(BQ014),经经办部门负责人和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核批后,通过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由县(含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变价处理。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同时填制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名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BQ015),并附拍卖(收购)合同和《拍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BQ016)送达被执行人。抵缴后如有剩余的,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二)拒不缴纳税务行政处罚罚款的处理
对逾期拒不缴纳税务行政处罚罚款,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可以依法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依法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拒不缴纳税务行政处罚罚款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及时将应收罚款收缴入库,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按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2、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对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核准,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BQ017)附送有关资料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调查执行环节、稽查执行环节应当随时查询法院的执行情况,及时配合办理罚款强制执行入库的有关事宜。
(三)对拒不执行复议决定或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
对拒不执行复议决定或判决裁定,逾期未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填制《强制执行决定书》(FY026)依法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填制《强制执行申请书》(FY025)、《强制执行申请书》(YS00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税收强制执行的变更处理
经确认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的,应当进行如下处理:
1、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完毕后,发现不当需要退税的,及时做出调查意见连同有关资料逐级上报有关岗位审查批准后办理退税事宜。
2、直接扣押、拍卖或者变卖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商品、货物的,在商品、货物尚未拍卖或变卖前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做出调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经决定后收回已送达给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证》(BQ007)、《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BQ008)等文书,根据决定意见,重新填制相应的文书,做相应处理。
3、对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了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权限,原已执行的强制措施明显不当需要撤销或变更的,按照《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FY021)的要求或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书,按上述程序做相应处理。
五、文书资料管理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完毕后,根据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情况,依照规定制作税收强制执行情况报告,稽查环节填制《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三)》(1)(BQ018)、《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三)》(2)(BQ019)、调查执行环节填制《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BQ020)上报。
需要归档的资料档案按照“1.15资料档案管理”进行处理。
1.13税务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违法、违章处理是指国家税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追究税收法律责任的活动。本规程将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分为税务违法违章一般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
1.13.1税务违法违章一般处理
Ⅰ、税务违法违章一般处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制度规定进行的一般处理。它包括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取消有关资格和税收优惠待遇、停供发票、收缴发票、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各种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一般处理,分别按照相关业务单元的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本节不作重复描述。
1.13.2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对有违反税收行政管理法律秩序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予以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本规程所称之税务行政处罚仅指税务行政处罚罚款。
根据对当事人所作出处罚数额的多少和案情情况,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13.2.1简易程序
Ⅰ、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违章案件。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调查、接收相关信息
税收执法各环节对本环节调查发现和其他岗位传递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及时登录并启动处罚程序。
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调查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执法身份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CF01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当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CF012)并将第二联当场送达当事人。第一联及时上报局(分局)备案,第三联留本单位存档并及时登录,相关信息资料及时传递给申报征收环节和会统环节。
(五)对违法、违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处罚轻微的也可由其他相关环节代执行上述程序,当场填发事先制定的有关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二、执行
(一)当场收缴罚款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场收缴罚款并开具罚款收据,并在当日下班前缴入国库。
1、罚款金额在20元以下的;
2、当场不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3、当事人缴交罚款有困难,申请当场缴交的。
(二)非当场收缴罚款的
凡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三)未能当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CF012)和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罚款的,由调查执行环节、稽查环节送达处罚文书,拒不缴纳罚款的按照“1.12.3税收强制执行管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文书资料管理
需要归档的资料档案按照“1.15资料档案管理”进行处理。
1.13.2.2一般程序
税收行政处罚,除了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之外,都应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本规程对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分为一般程序标准化行政处罚和一般程序非标准化税务行政处罚两类。
1.13.2.2.1标准化税务行政处罚
Ⅰ、标准化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统一制定的处罚标准对税务违法违章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启动并决定处罚
(一)税收执法各岗位发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充分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当场制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上级税务机关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当场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违章的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符合听证条件的享有听证权。具体程序按照以下进行: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场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3),处罚决定同时生效。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资料传递给申报征收环节、稽查执行环节和会统环节。
①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CF014);
②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CF003)后,符合听证条件而不提出听证要求,并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ZX003)上填写该意见和签名的。
2、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书》(CF003)后,符合听证条件的当场提出听证要求或当场不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的,当场不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3);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的,转入非标准化行政处罚程序组织听证及审理,待收到听证审理意见后,决定处罚的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3);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制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3)并送达当事人。
二、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当事人在限期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申报征收环节收缴罚款。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能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限期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的,分别由调查执行环节、发票管理环节、稽查环节送达有关文书,依照“1.12.3强制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文书资料管理
需要归档的资料档案按照“1.15资料档案管理”进行处理。
1.13.2.2.2非标准化税务行政处罚
Ⅰ、非标准化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税务机关没有制定统一处罚标准而在法定幅度内以自由裁量方式对税务违法违章当事人的处罚。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各环节发现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给以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和标准化处罚的除外)的,应当及时将违法违章行为的信息、资料传递相应的发票管理环节、调查执行环节或稽查环节。
(二)立案
调查执行环节、发票管理环节、稽查环节对接收及调查的信息资料进行登录、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分别报批后登记立案。
(三)调查
1、立案登记后,应及时开展案情调查,收集证据。正常税收征收管理违法违章行为由调查执行环节负责,涉及发票违章行为的由发票管理环节,税务稽查系列的由稽查环节负责,调查工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税务执法人员一起进行。
2、根据调查的事实情况,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CF002)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应当给予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CF003)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符合条件的享有举行听证权。
3、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CF014)。
4、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启动听证程序。
适用1.13.2.1.2标准化行政处罚程序中提出听证申请的也按此进行。
5、不符合听证条件,或者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出听证的,在告知当事人拟处理意见及有关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将《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CF002)、《陈述申辩笔录》(CF014)及相关的证据资料传递给审理环节,应当交由重大税案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及时上交给审理委员会审理。
(四)听证、审理
1、接收需要审理的案件时即时登录《审查案件登记簿》(CF008),对不需听证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
2、对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组织听证,未经听证,不得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3、听证
(1)听证申请处理。接到《口头申请听证登记表》(CF004)或《听证申请书》(CF005)后,及时进行审查,符合听证要求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CF006),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当事人,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十五天内举行听证。
(2)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人员和其他准备事项,举行听证过程中书记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CF007)记录全部听证活动,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审查无误后签名(盖章)。
听证结束后,及时将《听证笔录》(CF007)并入调查资料附卷送审理。
4、审理
审理环节或重大税案审理委员会接到提请审理资料信息后,及时审查、讨论,制作《税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报告》,按照规定权限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并制作笔录后,按讨论结果决定。
(1)确有应处以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行为,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3);
(2)税务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处罚决定书》(CF011);
(3)税务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制作《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CF010);
(4)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JC031),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主管公安机关。
不需组织听证的,经调查取证和审理后,直接将有关材料报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上四种处理决定。
(五)决定
接到决定意见后,三日内根据批准意见制作相应的文书送本级机关负责人签发,移送执行。
二、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按一般税务执行程序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3)、《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CF010)、《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1)送达当事人。
(二)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申报征收环节和会统环节收缴罚款,其他相关岗位按照处罚决定作相应处理。
(三)跟踪、监督当事人缴交行政处罚罚款情况,逾期不履行或逾期未完全履行的按照“1.12.3强制执行管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文书资料管理
需要归档的资料档案按照“1.15资料档案管理”进行处理。
1.13.2.3税务行政处罚的变更处理
Ⅰ、税务行政处罚的变更处理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后,发现处罚不当而进行的变更处理。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各执法环节发现已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有误的,应当及时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建议书》(CF015)将需变更的意见传递给原作出该行政处罚的环节。
二、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建议书》(CF015)后经核实认为应当予以变更行政处罚的环节,按照“1.13.2规程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经确认决定后,及时收回原决定书。重新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3)或者《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CF010)等。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决定》(FY021)的要求或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结果,及时收回原决定书,重新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3)、《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CF010)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1)送达纳税人,并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四、文书资料管理
需要归档的资料档案按照“1.15资料档案管理”进行处理。
1.14内(外)部信息管理
内(外)部信息管理包括内部信息管理、外部信息采集和相关信息输出。
1.14.1内部信息管理
内部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各环节采集到的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内部信息管理主要是对税收征管各环节已采集的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分类归集整理,建立畅通的信息通道,实现内部信息在各级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各环节间的共享。
1.14.2外部信息采集
一、外部信息是指税收征管所需的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和其它部门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主要是指税收征管各环节通过网络接收(查询、下载)、磁介质传送、纸文件录入等手段,采集税务机关以外的国民经济管理信息和纳税人申报范围以外的相关信息。外部信息按照同级对等的原则采集。税务机关应定期分类整理,建立各类外部信息库。
二、各类外部信息库的来源和主要结构
(一)工商登记信息库
1、工商登记信息来源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主要内容:
(1)工商开业登记。提取信息同《税务登记表》(DJ001-DJ007)中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和统一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核准开业日期、营业执照号码、有效期限;
(2)工商登记变更。工商登记变更人名称、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变更项目、变更核准日期;
(3)工商登记注销。工商登记注销人名称、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变更项目、变更核准日期;
(4)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名称、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吊销时间;
(5)年检信息。年检不合格户清册;
(6)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银行信息库
1、银行信息来源于各级人民银行和各类专业银行;
2、主要内容:
(1)银行帐号信息。纳税人基本结算帐户名称、帐号、贷款信息、存款余额、对帐单及纳税人预储税款帐户名称、帐号、预储税款余额;
(2)有关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
(3)利息信息。国家存货利率;外汇信息;
(4)外汇汇率、外汇核销单、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受付汇信息;
(5)金银首饰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
(三)公安信息库
1、公安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级公安机关;
2、主要内容:
(1)居民身份信息。居民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2)出入境信息。来华投资和经商的入境外国人士姓名、护照号码、国籍、入境后的住址、入出境时间;出国劳务人员和经商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国籍、出境后联系电话、地址、出入境时间;
(3)涉税案件信息。涉税案件卷宗;
(4)车辆户籍;
(5)有关公安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海关信息库
1、海关信息来源于各出口口岸海关;
2、主要内容:
(1)出口报关单信息。出口企业名称、统一代码、出口货物名称、单价、总金额、货物抵达国;
(2)关税信息。现行关税税率、关税征收统计表、清册;
(3)有关海关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法院信息库
1、法院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
2、破产信息。破产人名称、统一代码、破产判决裁定;
3、涉税案件信息,涉税案件卷宗。
(六)民政管理信息
1、民政管理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级民政局
2、主要内容:
(1)残疾人安置信息。残疾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安置情况;
(2)社会福利企业信息。社会福利企业名册、未通过年检清册;
(3)有关民政管理的法规法规、规章。
(七)国土管理信息库
1、国土管理信息主要来源于各国土部门;
2、主要内容:
(1)地籍信息、土地转让、土地租赁、土地等级等;
(2)有关国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八)房产信息库
1、房产信息主要来源于房产管理部门;
2、主要内容:
(1)房产租赁、商品房价格、产权证发放清册;
(2)以及有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九)技术监督信息库
1、技术监督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级技术监督局;
2、主要内容:
统一代码证书发放清册、计量等。
(十)税务信息库
1、税务信息库的信息来源于同级税务机关;
2、主要内容:
(1)税务纳税户基本信息
① 同级税务机关所辖纳税户登记户数信息和税种认定信息、登记内容信息,包括开业、停业、复业登记、验证、换证信息;
② 同级税务机关所辖非正常户、失踪纳税户信息(含基本信息);
③ 同级税务机关所辖欠税户信息(含基本信息)。
④ 同级税务机关所辖双定户信息;
⑤ 同级税务机关所辖纳税户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信息、征收信息;
⑥ 同级税务机关的减税、免税、缓税信息,校办及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信息;
(2)同级税务机关统计分析资料
① 同级税务机关分月收入统计分析信息(表),按登记注册类型、税种分类统计;
② 同级税务机关税收会计统计年报信息(表);
③ 同级税务机关年鉴。
(3)税务机关稽查信息
① 同级税务机关稽查动态信息,主要包括一定时期内的稽查计划、稽查范围;
② 同级稽查单位的稽查结果信息,主要包括被稽查单位的应缴税款和就补税款;
③ 同级税务机关稽查案件处理决定书(卷宗);
(4)同级税务机关制定、转发的各类税收政策法规文件和各类税收规章制度,包括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转发的规章、文件。
除上述十项主要外部信息外,征管各环节还将采集财政、审计、劳动、计委、经贸委、统计部门及其他部门、国外情报、国内价格信息等,并按要求建库。
1.14.3信息输出
信息的输出是指税务部门向各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
一、工商部门(税务登记及注销信息)
二、公安部门(行政案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信息、出国人员欠税信息等);
三、民政部门(重复安置残疾人信息等);
四、国税部门(开业登记信息、变更登记信息、停复业登记信息、注销登记信息、非正常户信息、校办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信息、行政立案信息、纳税检查信息等);
五、其他部门和单位(税收征收、入库、减免、缓欠等信息的传递、公示等)。

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
税收征管档案,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资料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历史记录。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包括税收征管档案采集、整理、移交、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
税收征管档案的管理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税款征收管理

2.1认定管理
认定管理的内容包括委托代征单位管理、税务认定管理、征收方式认定管理等。
2.1.1征收方式认定管理
Ⅰ、认定征收方式主要指认定查帐征收方式、查定征收方式、查验征收方式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要求在纳税人办结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调查
根据新办税务登记信息,即时启动对纳税人的实地调查,拟定征收方式,填写《认定征收方式申请决定表》(RD009),传递给决定环节审查。
二、决定
征收方式的认定有以下几类:
1、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方式的认定;
2、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认定;
3、除所得税外的查帐征收的认定;
4、所得税查帐征收和定额率征收方式的认定;
5、企业纳税人的定额征收方式的认定。
决定环节根据调查执行环节传递的《认定征收方式决定表》(RD009)及相关信息,即时审查,做出决定意见登录信息并制作《认定征收方式通知书》(RD010);按管理权限需上报决定的,将文书传递给上级决定。
三、发送《认定征收方式通知书》
将《认定征收方式通知书》(RD010)送达纳税人。
四、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2.1.2变更征收方式认定管理
Ⅰ、根据纳税人的需要或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进行变更的认定管理。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已认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根据需要,需变更已认定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变更认定征收申请决定表》(RD011)。
二、受理
接受纳税人填写的《变更认定征收方式申请决定表》(RD011)等申请资料,即时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符合填表要求,附送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3)给纳税人;并登录信息,当日内将申请文书、资料传至调查执行环节。
三、调查
根据纳税人申请变更认定征收方式的有关资料信息,或根据日常税收管理的需要,自行提起变更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经实地调查核定,在《变更认定征收方式申请决定表》(RD011)上拟定变更认定意见,传递给决定环节。
四、决定
决定环节接收调查执行环节传来纳税人申请(变更)认定征收方式有关资料信息,即时审查,作出决定意见,登录信息,制作有关文书。按管理权限需上报决定的,将文书资料传递给相应的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决定。
五、发放《变更认定征收方式通知书》
1、将《变更认定征收方式通知书》(RD012)发放给纳税人或未批准变更核定征收的,退还申请资料给纳税人;
2、由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提起的变更认定,交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
六、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2.1.3委托代征单位管理
Ⅰ、税务机关对委托代征单位的认定管理。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确认委托代征
(一)拟订委托代征协议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委托代征税款的,与代征单位协商,拟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RD013),登录信息。
(二)拟订委托代征审查确认
1、对拟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RD013)及相关资料,即时审查,核定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报缴税款期限等事项。
2、决定后,与受托单位正式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RD013),并填制《委托代征税款证书》(RD014)。
(三)发放证件
1、向受委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RD014)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2、向受委托方发放《票款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RD015)、《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其他资料,受委托方凭《委托代征税款证书》(RD014)领取。
(四)文书资料管理
需传递的文书资料按1.12“文书资料传递管理”处理,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二、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因委托方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等情况或主管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要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拟订
制作《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通知书》(RD016)又调查执行环节送达受托单位,并登录信息。
(二)决定
与受托单位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需要更换《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填制《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登录信息。
(三)更换证件
1、向受委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RD014),并要求受委托方按协议规定期限结清委托代征税款。
2、需要时,更换受托方的《票款结报手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等其他资料。
(四)文书资料管理
需传递的文书资料按1.12“文书资料传递管理”处理,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三、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拟订
拟订《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RD017),登录信息。
(二)决定
即时审查,作出决定决定,制作《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RD017),并登录信息。
(三)收回证件
1、向受托方发放《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RD017),同时收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RD014),并要求受托方按协议规定期限结清委托代征的税款。
2、缴销受托方领取的《票款结报手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通用完税证》等税收票证。
(四)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1.2.4税务认定管理
1.2.4.1税务认定
Ⅰ、税务认定包括社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大受灾企业、科研技术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和技术开发费抵扣项目企业等认定。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大受灾企业、科研技术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和技术开发费抵扣项目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格认定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决定表》(RD001)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同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社会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大受灾企业、科研技术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批复及证书;
(三)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四)《残疾人员名册》(RD005)、《安置就业人员名册》(RD006);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二、受理
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并制发《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和《税务文书资料传递清单》(WS002)。
三、审查
将上述资料审查后,按规定权限报批,在《税务认定申请决定表》(RD001)签署意见,转决定环节,并登录信息。
四、决定
作出决定意见,并登录信息。
五、发放文书
给纳税人发放决定文书,或退还申请资料。
六、文书资料管理
(一)定期统计高新技术企业、重大受灾企业、科研技术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和技术开发费抵扣项目企业认定情况,制作《税务认定情况清册》(RD019)。
(二)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三)归档资料内容:
1、《税务认定申请决定表》;
2、高新技术企业、重大受灾企业、科研技术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批复及证书;
3、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4、《残疾人员名册》(RD005)、《安置就业人员名册》(RD006)
5、《残疾人员变更表》(RD007)、《劳动就业人员变更表》(RD008);
6、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1.4.2税务认定年审管理
Ⅰ、是指对税务认定定期进行审查复核的管理。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纳税人持有关批件及有关资料、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认定年审,领取《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决定表》。填毕,随下列资料呈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资料、证件。
二、受理
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决定表》(RD002)及相关资料,审阅是否符合要求,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
三、审查
对申请办理税务认定年审的纳税人所送验的文件、证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按权限报批。
四、决定
对文书资料信息进行审查,作出决定意见,同时登录信息。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年审的,不得免(抵)税;年审未通过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六、发放
将《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决定表》及相关资料交纳税人。
七、文书资料管理
(一)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二)归档资料内容:
1、《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决定表》(RD002)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1.4.3取消税务认定管理
Ⅰ、是指税务机关依相关规定取消纳税人的税务认定的管理。
Ⅱ、工作环节规程




Ⅲ、操作规程
一、申请
由于政策调整或纳税人不符合认定条件以及申请注销等情况,需取消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认定手续,领取《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决定表》(RD003)。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决定表》(RD003)连同如下资料交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资料、证件。
二、受理
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交纳税人。
三、审查
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四、决定
审查传递来的文书资料,作出决定意见,制作《取消税务认定通知书》(RD004)并登录信息。
五、发放
接传来的《取消税务认定通知书》(RD004)发给纳税人。
六、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归档内容:
(一)《取消税务认定申请决定表》(RD003);
(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2申报征收
申报征收即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的合称。
2.2.1纳税申报
Ⅰ、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扣缴)义务,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含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定期定额纳税人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额的20%的,如果按期缴纳税款的,视为已申报,对定期定额纳税人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额的20%的,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中,如果本期发生销售行为(即有收入),则必须进行申报,没有销售收入,可以不申报。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一、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收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携各种纳税申报表、附表及相关资料等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一)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
1、营业税按月申报,于次月1日起至10日内申报;金融业(不含典当业)营业税按季申报,于次季度第1月的1日至10日内申报;
2、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按年计算,于季度终了后1日起至15日内申报,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
3、个人所得税按月申报的,应在次月7日内申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按月计征,于次月7日内申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预缴,于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申报。
5、印花税分自行贴花与按月汇总缴纳,资金帐簿印花税于注册资金到位时缴纳,按月汇总缴纳的,在次月10日申报。
6、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次申报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申报。
7、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终了后1—10日为申报期限。
8、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缴纳的,按年征收,分季缴纳,每季度终了后1—10日为申报期限;依据房屋出租缴纳的,按月申报缴税,在次月10日前申报。
(二)纳税人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及规定报送的各种附表资料,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有关资料、证件。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各类税(费)的具体申报资料有: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报送的资料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纳税申报表(SB001)
(2)发票领用存月(季)报表(SB001-1)
(3)月(季)财务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
2、企业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SB002)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SB003、SB003-1-11)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SB004)
(4)季度或年度财务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3、个人所得税应报送的资料
(1)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SB005)
(2)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SB005-1)
(3)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SB005-2)
(4)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SB005-3)
(5)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SB005-4)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SB006)
(7)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SB007)
(8)其他相关资料
4、代扣代缴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用)(SB019)
(2)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代扣代缴用)(SB019-1)
(3)______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SB020)
(4)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SB036)
(5)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6)票款结报手册
(7)其他相关资料
5、其他各税应报送的资料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SB008)
(2)房产税纳税申报表(SB009)
(3)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表(SB010)
(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SB011)
(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SB012)
(6)印花税纳税申报表(SB013)
(7)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SB016)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审查
(一)直接申报(上门申报)
受理、签收申报资料,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是否及时,并登录信息。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当场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报,对于逾期申报的,按“1.13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工作规程进行处理。
(二)邮寄申报
收到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时,经签字后,进行剪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逻辑关系是否准确,对未通过审查的,将其资料进行申报处理后,移交纳税评估环节。
(三)电子申报
由于电子申报尚无法律保护依据,纳税人在进行电子申报的同时,还必须将与电子申报数据相同的申报资料的纸质文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或邮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以纳税人的纸质文书数据为准。
(四)对申报数据应定期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发现录入错误的,及时进行纠正,以保证应征数据的完整与准确。
(五)应定期制作《逾期未申报清册》(SB023)和《逾期申报清册》(SB024)。
三、文书资料管理
需归档的文书资料按1.15“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处理。

2.2.2税款征收
Ⅰ、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纳的税款通过不同方式征收入库的执法过程或工作,从纳税人角度看,税款征收的过程同时也是税款缴纳的过程,是一个事物的另一个侧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
目前税款缴纳的方式主要有转帐缴税、现金缴税、银行预储帐户缴税、税银一体化缴税和委托代征等。
Ⅱ、工作环节与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2.2.2.1  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征收
一、资料接收
(一)接收税务登记管理环节、代开发票管理环节、税源管理环节、纳税申报管理环节、稽查执行环节、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环节等环节转来的需要本环节征收入库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征收、处罚文书、资料。
(二)具体文书、资料包括:
1、各类申报资料;
2、《税收通用完税证》(PZ012);
3、税收通用缴款书(PZ012);
4、《税收定额完税证》(PZ017);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CF010、CF011);
6、《税务处理决定书》(JC017)(含审计决定书和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所查处税款需税务机关征收的);
7、《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SB041);
8、《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YQ002);
9、《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SB013);
10、《预缴税款通知书》(SB040);
11、《核定定额通知书》(HD006);
12、《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HD007);
13、《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处理决定通知书》(SB030);
1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15、《法院判决书》;
16、《核准停业通知书》;
17、《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
18、各种清算应补缴税款的相关资料。
二、税款征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将应纳税款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目前税款缴纳方式主要有五种。
(一)转帐缴税
是指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缴纳税款的方式。其程序是:
1、根据受理的申报资料填制《税收通用缴款书》(PZ012);
2、将填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PZ012)交纳税人;
3、纳税人凭加盖财务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PZ012)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款;
4、收到国库或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税收通用缴款书》(PZ012)的报查联、回执联,传递给税收会计统计管理环节做销号处理(结合实际情况可由税款征收环节办理上解销号);
(二) 银税(库)一体化管理缴税
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工作中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与有关银行、国库联网后,进行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划解,以方便和简化纳税人的缴税手续,提高税款划解的效率。该征税方法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预储帐户缴税
是指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划解税款的方式。其程序是:
(1)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提前储入预储税款帐户,同时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项;
(2)对税务机关、银行已实现计算机联网的,本环节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及时查询税款预储帐户可支控额,对有足够余额的,通知税款预储帐户开户银行划款,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PZ012),并加盖“税收征收专用章”和银税转讫章戳,将第一联交给纳税人;
(3)对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三家实现计算机联网的,本环节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对纳税人涉税帐号审核无误,当即录入数据,查询其是否满足本次缴税,如果资金足够,通知银行实时划款到国库,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加盖“税收征收专用章”和相应银税库转讫章戳,将第一联交给纳税人;
(4)指定银行根据税务机关通知,划解税款并将划解信息及时反馈税务机关;
(5)收到国库或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PZ012)报查联、回执联传递给税收会计统计管理环节作销号处理,(结合实际情况可由本环节办理上解销号);
2、支票缴税
支票缴税需在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三家实现计算机联网后方可实施。该缴税方式不要求纳税人开立税款指定银行,只需纳税人在其任意资金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将缴税支票交由税务机关通过国库用倒交换方式划解税款,纳税人不再到银行划款。其具体程序是:
(1)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申报表(包括附报资料)和支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
(2)审查支票的有效性。支票有效,填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PZ018)交纳税人作为完税凭证,属预缴税款的,同时填制《预缴税款通知书》(SB040)、制作《支票清单》(SB046),并随同纳税人填写的支票交国库;支票无效,则退还纳税人,责令其补正;
(3)国库凭支票划解税款并向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划解信息;
(4)收到国库转来的入库支票清单传递给税收会计统计管理环节作销号处理;
3、税务、国库、银行联网实时缴税
实时缴税需在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三家实现计算机联网后方可实施。该缴税方式不要求纳税人开立税款指定银行帐户,只需纳税人在其任意资金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税务机关通过国库直接划解税款,纳税人不再到银行划款。具体程序是:
(1)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申报表(包括附报资料)向纳税申报管理岗办理申报事宜。本环节对其本次涉税帐号审核无误,根据申报数据,查询其帐户资金是否满足本次缴税。
如果资金足够,通过国库直接划解税款,并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加盖“税收征收专用章”和相应银税库转讫章戳,将第一联交给纳税人。如在查询银行余额中发现纳税人本次缴税帐户金额不足所申报税款的,要当即告之纳税人,令其补足存款。若纳税人要求,本环节应受理纳税人就已有存款的纳税申报开票。
(2)国库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划解信息。
(3)本岗收到国库或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PZ012)报查联、回执联传递给税收会计统计管理环节作销号处理,(结合实际情况可由本环节办理上解销号)。
(三)现金缴税
是指纳税人用现金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其程序是:
1、纳税人需申报的:
(1)根据已审核的申报资料填制《税收通用完税证》(PZ016)或《税收定额完税证》(PZ017),向纳税人收取现金后,将完税凭证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PZ015)将现金交国库或经收处划解税款;
(2)凭国库或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PZ015)报查联传递给税收会计统计管理环节作销号处理,(结合实际情况可由本环节办理上解销号);
2、纳税人无需申报的(指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零散税收)。
(1)填制《税收通用完税证》(PZ016)或《税收定额完税证》(PZ017),向纳税人收取现金,将完税凭证收据联交纳税人;同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完税证”进行汇总,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PZ015)向国库或经收处划解税款;
(2)收到国库或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PZ015)报查联传递给税收会计统计管理环节作销号处理,(结合实际情况可由本环节办理上解销号);
(四)定期定额户银行卡(存折)缴税
是指税务机关和相关银行之间签定有利用银行卡(存折)的划转功能代收税款的协议后,纳税人用各种银行卡(存折)缴纳税款的方式。
该缴税方式需税务机关、定期定额纳税人、银行之间签有利用各种银行卡(存折)定期划款协定的协议后方可实施。其程序是指纳税人利用协议银行卡(存折)作为指定税款专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税务机关通过协议银行直接划解税款的方式。采取该缴税方式的纳税人可以不到税务机关进行每月申报,只要按期缴纳(存入)定税税款的,即视为已申报。其具体程序为:
1、(每月)定期向协议银行传递纳税人定税信息,银行据此按法定期限自动划款,并将所划款项及时划入银行有关税款专用待解帐户,同时将有关划款信息传回税务机关。若纳税人银行卡(存折)余额不足,银行应及时通知税务征收机关,税务征收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人;
2、接到银行传回的划款信息后形成《银行卡(存折)办税清册》(SB052),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PZ015)向国库划解税款;
3、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4、收到国库或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PZ015)报查联传递给税收会计统计管理环节作销号处理,(结合实际情况可由本环节办理上解销号);
(五)委托代征
是委托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方式。其程序是:
1、委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有关纳税人收取税款、开具完税证,并根据委托代征协议(或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PZ015)划解税款;同时及时填制《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SB041)并持《票款结报手册》(KJ003)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2、根据协议或规定,税款由税务机关汇总的,税务机关征收环节在委托代征单位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后,根据报送的完税证和《票款结报手册》(KJ003),及时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PZ015)向国库或经收处划解税款;
3、收到国库或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PZ015)报查联传递给税收会计统计管理环节作销号处理(结合实际情况可由本环节办理上解销号);
三、非正常户、停复业、注销户清算税款征收
(一)停业处理
1、接收税务登记管理环节传递的《停业登记表》(DJ009);
2、根据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在“征收环节结算清缴税款情况”栏签署意见。没有欠税的,注明“无欠税”字样。需要清缴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收取税款、罚款、滞纳金,解缴入库并注明清缴税款情况及完税凭证号码。纳税人有欠税未缴清的,注明纳税人未纳税款、罚款的种类、所属时期和金额等项目并签署意见;
3、将签署意见的《停业登记表》(DJ009)连同其他资料退回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二)非正常户处理
1、接收税务登记管理环节传递的《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DJ015)。
2、根据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有欠税的,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DJ015)中“征收环节”填写的“未纳税款”栏注明纳税人未纳税款的税种、所属时期和金额等项目。没有欠税的,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DJ015)中注明“无欠税”字样并签字。
3、将签署意见的《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DJ015)连同其他资料传回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三)注销户处理
1、接收税源管理环节传递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12)。
2、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和税源管理环节的清算信息,在“征收环节结算清缴税款情况”栏签署意见。没有欠税的,注明“无欠税”字样。需要清缴税款的,开具完税凭证,收取税款、罚款、滞纳金,解缴入库并注明清缴税款情况及完税凭证号码。纳税人有欠税未缴清的,注明纳税人未纳税款、罚款的种类、所属时期和金额等项目并签字。
3、将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12)连同其他资料传回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四、滞纳金加收
(一)滞纳金征收流程
根据纳税人滞纳税款的金额、天数,计算应加收滞纳金数额,制作《加收滞纳金通知书》(SB037),并根据不同的缴款方式解缴入库。
(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纳金分两段计征,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
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
五、加处罚款
根据纳税人罚款的金额、天数,计算应加收加处罚数额,并根据不同的缴款方式解缴入库。
纳税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六、多缴税金的抵缴处理
(一)接到欠税管理环节、退税管理环节、纳税评估环节、税收政策管理环节、减免税管理环节传递的《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和《退税申请审批表》、《退税申请审批确认书》(JM022)、《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处理决定书》(JM030)以及经税收会计统计管理环节确认的《多缴税金退付利息申请审批表》,核实传递资料的种类和数量,签章确认接收;
(二)根据核批事项,对纳税人多缴税款(应退税款)分别进行抵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
(三)在《退税申请审批表》、《退税申请审批确认书》(JM022)签署承办情况。
(四)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002)和《税务文书传递卡》(WS001)上签署承办情况,连同其他资料退回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七、其他事项
(一)填开各种完税凭证时,除按票证填用办法填写外,还需根据所发生的业务类型,在备注栏分别加以说明:
1、征收欠缴税金的,注明“陈欠”、“呆帐税金”或“新欠”;
2、征收查补税金的,注明“查补”;
3、征收无需申报的零散税收的,注明“零散税收”;
4、征收预缴税款的,注明“预缴”;
5、拍卖款抵缴税款的,注明“拍卖款”;
6、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的,注明“保证金”;
7、征收加处处罚罚款的,注明“加处罚款”;
8、征收发票代开税款的,注明“发票代开”;
9、填开损失税金赔偿的,注明“赔偿”;
10、属于委托代征税款的,注明“委托代征”;
11、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注明“代扣代缴”;
12、通过行政复议增加税款的,注明“复议”;
13、征收申报税款的,注明“正常申报”。
(具体分类可由各地自定)。
(二)行为性的罚款可以使用财政专用的收据,也可以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PZ012)、《税收通用完税证》(PZ016)、《税收罚款收据》(PZ020)或《当场处罚罚款收据》(PZ021)。
(三)使用的税收票证的领取、填用、保管、结报、缴销,按税收票证管理岗的要求办理。
八、信息、资料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