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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利用差别化税收政策,有效促进我区房价合理回归,进一步助推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销售价低于2011年同期市场均价或当年销售价环比下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65号)规定的不同房屋类型的最低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进行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