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税征〔1994〕359号 1994-10-07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粤税联发〔1994〕0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和经营企业认真学习。为了强化发票管理,对购领发票使用的业户要进行经济性的抽检,发现有虚开、代开、大头小尾、倒卖发票等违章违法行为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按
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仍不改正的,一律收回发票,半年内停止其使用权利。对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在抽检中发现重大案件要及时报送市局。
附件:
法发〔1994〕12号
高检会〔1994〕75号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3日 高检会〔1994〕25号 法发〔1994〕12号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1994年6月20日
粤高法发〔1994〕15号文转发
广东省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1994年9月15日
粤税联发〔1994〕018号文转发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