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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1〕120号 2001-05-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广州地区各国际货代企业,外经贸企业: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我市旧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储量较少,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同意,我市新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可以提前使用,旧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只能使用至6月30日止。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要采取切实措施,对业户库存的旧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于8月31日前做好核销工作。

二、请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于5月30日前,书面上报新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计划需求数量,以便统一向省局购买。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外经贸企〔1998〕39号)规定执行。

附件:1.粤地税发〔2001〕115号

2.国税函〔2001〕15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附件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2001年4月18日粤地税发〔2001〕1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深圳市贸发局、深圳市运输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 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省地税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现有的旧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至2001年6月30日止,新版发票从7月1日开始使用。各地应做好新旧版发票使用的衔接和缴销工作。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粤地税发〔1998〕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