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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3〕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市级转发意见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3〕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工作,应按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管理办法》(穗劳社就[2003]10号,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补充如下说明:

(一)主管部门为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单位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以及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二)企业申请认定时,除按《认定证明》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增加报送如下资料:

1.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该工资表应有中文姓名名单和发放时的签名,如属企业委托银行发放的,必须盖有银行的公章。

2. 对安置富余人员的“经济实体”,在填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时,应将花名册改为《安置富余人员花名册》,同时,将相关指标改为“富余”。

(三)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认定证明》审核表表一中的“税务登记证号”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按“国税”、“地税”填列。

(五)《认定证明》审核表表二中有关“职工总数”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的指标可按当年内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其中“职工总数”指吸纳下岗失业(富余)人员后的总数;安置富余人员的(签定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情况可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指标中反映,但应将“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改为“安置富余人员”。

二、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