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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8〕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修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各市(县)总工会、省产业(系统)工会及省直基层工会: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琼工联字[2008]2号),经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和海南省总工会研究同意,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于2008年6月1日起,结合《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操作规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试行)》(琼工联字[2008]2号),结合我省税务机关的征收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缴费登记
缴费登记是指市(县)税务机关为了加强费源管理,根据同级地方总工会确认的应缴费单位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所作的缴费登记。其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一)设立登记
Ⅰ、设立登记是指在各市(县)已建立工会组织和自开办或设立之日起、半年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由市(县)总工会对其是否缴纳工会经费进行审核确认后,在同级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1、提供信息。市(县)税务机关将成立、变更、注销的纳税单位名称、办税码、识别码、住所或注册地址(经营地点)、登记注册类型、核算方式、从业人数、管辖机关、隶属关系、成立日期、财务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实时提供给同级地方总工会。
2、审核确认。市(县)总工会依据同级税务机关所提供的基本信息,对纳税单位是否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信息实时传送(函告)至同级税务机关。
3、鉴定登记。市(县)税务机关收到同级地方总工会传来的审核确认信息后,进行鉴定登记。
(二)变更登记
Ⅰ、变更登记是指缴费单位工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经市(县)总工会批准后,在同级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1、提出申请。工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缴费单位,向所在市(县)总工会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审查批准。市(县)总工会收到缴费单位的变更登记申请后,就变更内容实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其变更,并将批准变更的信息实时传送(函告)至同级税务机关。
3、变更登记。市(县)税务机关收到同级地方总工会传来的审查批准信息后,进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Ⅰ、注销登记是指缴费(纳税)单位(人)因发生撤销、关闭、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纳税)义务,经市(县)总工会(同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1、提出申请。依法终止缴费(纳税)义务的缴费(纳税)单位(人),须在足额清缴费(税)款 (以市〔县〕税务机关签署的费〔税〕款清缴情况证明为依据) 后,向市(县)总工会(同级税务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有关撤销、关闭、破产清算的文件(复印件)。
2、审查批准。市(县)总工会(同级税务机关)收到缴费(纳税)单位(人)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由同级税务机关签署的费(税)款清缴情况证明后,对无欠缴费(纳税)的,应实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其注销,并将批准注销的信息实时传送(函告)至同级税务机关(同级地方总工会)。对未清缴费(税)款的,必须先清缴后审查批准;否则,不予审批。
3、注销登记。市(县)税务机关(同级地方总工会)收到同级地方总工会(同级税务机关)传来的审查批准信息后,进行注销登记。
二、缴费认(核)定
缴费认(核)定是指市(县)税务机关根据同级地方总工会,对缴费单位需认(核)定事项进行认(核)定后,在税务机关内部所作的缴费认(核)定登记。其内容包括费种认定、征收(缴费)方式认定和应缴费额核定等。
(一)费种认定
Ⅰ、费种认定是指市(县)税务机关根据同级地方总工会,对已设立登记的缴费单位按照名称、费种(目)及其代码和费率等进行认定后,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认定登记。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1、认定。市(县)总工会对已设立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区分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基础上,按照名称、费种(目)及其代码和费率等进行认定后,将所认定的信息实时传送(函告)至同级税务机关。
2、登记。市(县)税务机关收到同级地方总工会传来的认定信息后,进行认定登记。
(二)征收(缴费)方式认定
Ⅰ、征收(缴费)方式认定是指市(县)税务机关根据同级地方总工会,对缴费单位采取自行申报(核定征收)或电子扣费(自缴核销)方式进行认定后,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认定登记。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1、认定。市(县)总工会根据缴费单位财务制度建立情况(缴费单位事先约定),对其采取自行申报(财务制度健全的缴费单位)或核定征收(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缴费单位)、以及电子扣费或自缴核销方式缴费(原则上缴费与纳税选用同一种方式)进行认定后,将所认定的信息实时传送(函告)至同级税务机关。
2、登记。市(县)税务机关收到同级地方总工会传来的认定信息后,进行认定登记。
(三)应缴费额核定
Ⅰ、应缴费额核定是指市(县)总工会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缴费单位,依法确定其在一定时期内应缴费额。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1、提供工资总额。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缴费单位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新增加的缴费单位在下月10日)前,向所在市(县)总工会提供上半年全部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不能提供的,按上年度社平工资计算)和职工人数。
2、应缴费额核定。市(县)总工会根据缴费单位所提供的上半年全部职工的月平均(社平)工资总额,依法对本月新增加的缴费单位、在下月10日前或对调整缴费总额的缴费单位、在半年后15日前分别进行核定后,将所核定的信息实时传送(函告)至同级税务机关。
3、核定信息登记。市(县)税务机关收到同级地方总工会传来的核定信息后,进行核定登记。
三、费款申报
Ⅰ、费款申报是指缴费单位依照规定时间和内容,向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行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并由银行自动扣缴费款的缴费单位免申报)。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1、费款申报。每月10日前,未签定三方委托扣缴税协议并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的缴费单位(属自缴核销),依据费额计算方法(应缴工会经费〔筹备金〕费额=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费率)算出应缴费额,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列明申报工会经费(筹备金),与纳税一并进行申报;已签定三方委托扣缴税协议并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或通过网报系统申报纳税的缴费单位(属电子扣费),依据费额计算方法算出应缴费额后,通过办税服务厅(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或网报系统,与纳税一并进行申报。
2、申报复核。市(县)税务机关收到《综合纳税申报表》后,对费率、费额进行复核,并对复核无误的缴费单位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其到开户银行进行缴费(对已签订三方委托扣缴税协议的缴费单位,不在此环节复核)。
四、费款缴纳
Ⅰ、费款缴纳是指缴费单位依法将应缴纳的费款(每月15日前),通过电子扣费或自缴核销方式进行缴纳。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1、传递缴费信息。市(县)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缴费方式传递缴费信息。
(1)电子扣费方式
①实时扣费。市(县)税务机关收到缴费单位(属自行申报,且已签定三方委托扣缴税协议)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网上申报的缴费信息后,对费率、费额进行审定,并将审定无误的信息实时发送开户银行。
②批量扣费。市(县)税务机关在每个征收期内,对各缴费单位(属核定征收,且已签定三方委托扣缴税协议)按事先核定的应缴费额信息,批量发送有关开户银行。
(2)自缴核销方式
①转帐或现金缴费。缴费单位(属自行申报,且未签订三方委托扣缴税协议)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自行到其开户银行进行缴费。
②银行卡扣费。缴费单位(属自行申报,且未签订三方委托扣缴税协议)通过在办税服务厅银联P0S机刷卡缴费的,视同现金缴费,市(县)税务机关应当场开具完税证交缴费单位。
2、扣(收)款及划解
(1)扣款及划解。采用实时扣费和批量扣费方式缴费的,开户银行收到市(县)税务机关发来的扣费信息并据此扣缴后,应实时将扣款成功与否的信息返回税务机关;对扣款成功的打印电子缴费付款凭证(作缴费凭证)交缴费单位,并于当日最迟次日将已扣费款划解至人民银行国库的“工会经费汇缴专户”(具体流程参照实时和批量扣税业务)。采用银行卡扣费方式缴费的,开户银行收到银联POS机扣款后,于当日最迟次日将已扣费款划解至人民银行国库的“工会经费汇缴专户”(具体流程参照银行卡查询缴税业务)。
(2)收款及划解。采用自缴核销方式缴费的,开户银行将转帐或缴纳的现金,于当日最迟次日划解至人民银行国库的“工会经费汇缴专户”。
3、接收费款。国库通过“工会经费汇缴专户”实时接收各开户银行划解来的费款。
五、费款结算
Ⅰ、费款结算是指市(县)税务机关和同级地方总工会,分别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国库或商业银行开立帐户,用于对工会经费的结算。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1、申请帐户
(1)税务机关申请帐户。市(县)税务机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国库部门(含洋浦代理支库)申请开设“XX市(县)工会经费汇缴专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的收缴业务,并在国库预留印鉴。国库使用该帐户核算工会经费,帐户余额在货方,不得透支。
(2)总工会申请帐户。市(县)总工会向当地商业银行支行申请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并将开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函告同级税务机关,同时报省总工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国库部门备案。该帐户用于接收市(县)税务机关,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XX市(县)工会经费汇缴专户”划转的工会经费;可办理工会经费误征退付业务,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
2、汇缴划解。市(县)税务机关每月20日前(12月份应于30日止),对上月(12月份当月)已缴入国库的工会经费核对无误后,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加盖预留印章,经计财科(室)和局领导审批后,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国库部门,将上月(12月份当月)划入“工会经费汇缴专户”的工会经费划解至商业银行的“工会经费集中户”(经12月31日划解后,“工会经费汇缴专户”的余额为零)。
3、收纳归集。商业银行各市(县)支行通过“工会经费集中户”,收纳归集由当地国库部门划解来的费款。
六、费款销号、对帐、更正
Ⅰ、费款销号、对帐、更正是指市(县)税务机关对入国库的工会经费,进行比对销号和对已入库的工会经费科目级次、金额进行核对发现错误时,向当地国库出具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Ⅱ、工作环节及主体程序




Ⅲ、操作规程
市(县)税务机关对工会经费的销号、对帐、更正,统一按照工商税收的管理模式进行。
每月末(含年末)后三个工作日内,国库打印上月“工会经费汇缴专户”的分户帐户一式两份,一份国库留存,一份附上对帐末达清单送市(县)税务机关对帐。经市(县)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并在对帐末达清单上注明情况、签章后,将对帐末达清单退回国库,其分户帐户予以留存。
年末,市(县)税务机关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国库部门对帐截止日期为次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