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3〕16号 2003-01-13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中所称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必须经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附 件 :
1.粤地税发〔2002〕203号
2.国税发〔2002〕12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18日 粤地税发〔2002〕2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2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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