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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316 2003-01-13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中所称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必须经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附 件 :

1.粤地税发〔2002〕203号

2.国税发〔2002〕12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18日  粤地税发〔2002〕2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2〕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涉及所得税部分失效;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二、 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列明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等。外商投资性公司提供各项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