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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459号 2006-9-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8〕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的备案工作,对于保证新老出口退税政策的衔接,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意义重大。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企业座谈会、公告、互联网站等多种形式,将《通知》精神向广大出口企业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本地区每一户出口企业能及时了解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有关内容,并指导企业按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