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有关事项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4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件接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763号)等3个文件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统一纳税人识别号问题。由于我省国税系统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而地税系统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两套软件无法实现无缝对接和数据的共享,因此,我省尚未实现国、地税部门管辖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完全统一。鉴于目前我省国、地税部门对尚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经济开发区使用不同编码进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的规定要求,对国家还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类经济开发区,有关市局应主动与地方税务局协商其行政区域码第5、6位识别码的统一办法并上报省局,由省局与省地方税务局研究统一确定并下发执行。
二、关于总局综合征管软件07补丁问题。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必须按总局综合征管软件07补丁的业务流程操作。省局计划于10月完成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07的补丁升级工作,之后各地可启动证件的打印和发放。
三、关于临时经营纳税人管理问题。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