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纳税人办理部分涉税(费)事项时对办税人员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地税机关通过认证系统认证后,为其办理特定的涉税(费)业务事项。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经授权的其他办税人员及自然人本人。
二、实名办税涉税事项范围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以下涉税(费)事项时,须进行实名认证:
(一)多缴税款(含利息)的退付办理;
(二)多缴(错缴)社保费的退费办理;
(三)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五)申请使用数字证书。
不在上述范围的涉税(费)事项,无需进行实名认证。今后扩大实名认证业务范围的,将另行公告。
三、实名办税身份信息采集
甘肃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实现一方采集,双方共享共用。对国税机关没有采集信息的办税人员,首次在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实名办税涉税(费)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地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包括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等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地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或自然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