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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为进一步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精神,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现对我市(不含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调整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不含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双定户及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

二、附征率调整规定

(一)各地按照调整后的全市统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附件1)执行。

(二)对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规定,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个体工商户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全部实行查账征收。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调整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doc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4日

附件1

调整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表


行业

计税依据

附征率

工业(制造、工业性加工)

销售收入

0.3%

加工修理业(修理修配、维护性加工)

营业收入

0.2%

商业(批发、零售)

销售收入

0.2%

餐饮业

营业收入

0.7%

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除外)

营业收入

0.3%

文化体育业

营业收入

0.3%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潢、安装)

营业收入

0.7%

其它服务业

营业收入

0.7%

娱乐业

营业收入

1.0%

其它行业

营业收入

0.7%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市个体户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的精神,参考我市实际情况,经测算,当前个税附征率高于新规落实之后的税负水平,应当重新核定个税附征率,因此决定对《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4号)全文废止并予以重新公告。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我市个体户原个税附征率根据《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4号)规定执行,为与个人所得税新政策衔接,经过详细测算,并与周边地区保持基本一致,重新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个税附征率。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以其经营收入的比重超50%确定)确定其适用征收标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