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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地税个[2004]242号 2004年05月12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第一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征管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第一条,对于在京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的一个月工资的计税方法,应比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6]573号)文件执行。对于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2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薪收入所得合并减除12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个人因从事代销彩票而取得的代售收入,应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京地税征[2004]61号)文件办理。
三、对于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171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2〕62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7-12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