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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2-01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08〕652号)有关规定,现就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混凝土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实行备案制
纳税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持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在税务机关受理后方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否则,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程序
(一)备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