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政办字〔2017〕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 ( 济政发〔2020〕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11号)和国家、省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一)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二)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市、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的,由应税土地所在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国土资源部门代政府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土地征用成本。其中,各区国土资源部门代市政府(市级主导项目)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事宜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在市财政拨付的土地出让分配资金中予以安排,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在土地出让成本中据实列支;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代本级政府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事宜的,所需缴纳的税款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
(三)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一)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日。
(二)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市、县区政府的,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举证的收文登记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举证实际用地人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自收文登记日期起30日内举证,实际用地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举证日期起满30日的次日。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