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7〕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11月26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辽政发〔2018〕38号)规定,第五部分第(二十二)项中“推动电商物流多元化协同发展。推广‘互联网+电商产业园+物流园’融合发展新模式,推动阿里巴巴、京东商城、亚马逊、苏宁易购、国美在线、唯品会等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完善线下物流网络。加强与中国邮政、顺丰快递、‘四通一达’等快递企业的战略合作”修改为“推动电商物流多元化协同发展。推广‘互联网+电商产业园+物流园’融合发展新模式,推动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完善线下物流网络。加强与快递企业的战略合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73号)精神,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物流业制度性成本
(一)优化道路
运输通行和停靠管理。做好货运车辆跨省大件
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准备工作,实现由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途省份限时并联审批,一地办证、全线通行。精简大件
运输审批要件,将四级审批压缩为三级审批,在全省推广使用电子印章。开辟超限
运输审批“绿色通道”,将审批时限压缩到5个工作日之内。(省交通
运输厅负责)
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合理确定并及时发布限制和禁止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完善大型物流中心、公用型城市配送中心和分拨中心等配送基础设施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科学规划和设置货运车辆通行的标志标线,优化城市配送
运输通道网络。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对从事生活和医药必需品配送的企业、鲜活农产品和冷链产品配送的企业、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的企业、开展共同(集中)配送的企业、经营信誉AAA级的企业,优先考虑按规定给予通行便利。明确城市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和分类停车的相关要求,科学施划城市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或者设置临时停车港湾。(省公安厅、省交通
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避免重复罚款。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由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测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结果单独实施处罚记分。从治理工作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省交通
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严格执行公路货运处罚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罚标准。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等措施。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完善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省交通
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负责)
公路货运罚款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上缴财政,落实罚缴分离。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厅、省交通
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三)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和车辆检验检测制度。进一步完善道路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与信用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计分与处理,建立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共享及制约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积极推进年审结果签注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探索实行车辆道路
运输证异地年审。(省交通
运输厅负责)
全面取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政策,取消二级维护记录卡和签章备案制度,由业户根据车辆使用情况自主确定合理的维护周期。做好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合并的执行准备工作,力争在2017年年内实现年检和年审的依法合并。全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实行网上审核、远程核发。允许普通货运车辆在所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均可办理异地检验,并无需提供任何委托检验手续。(省交通
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四)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推进“一照多址”改革措施在快递行业的落实,快递企业分支机构从事快递经营的,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快递企业总部在其分公司层级之下设立营业性网点作为分支机构,且该网点处于快递企业总部经营地域范围内的,可以书面授权其分公司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性网点备案登记。进一步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按照国家年内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的统一部署,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1/3。推进通关一体化、检验检疫无纸化、“通报、通检、通放”和“进口直通、出口直放”以及跨部门“三互”合作,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实现一点接入、共享共用、免费申报。及时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通关便利化相关经验做法。(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加强物流数据开放共享。推进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领域相关物流数据向社会公开,在国家交通
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标准框架下,不断优化完善辽宁省交通
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服务功能,整合交通
运输物流政务类信息资源,为行业企业查询和组织开展物流活动提供便利。结合大数据应用专项,开展物流大数据应用示范,为提升物流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础支撑,推动各物流园区之间实现信息联通兼容。(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落实国家对
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有关部署,实现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和共享,联合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工程招投标、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失信企业信息作为信贷业务审查的重要参考,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
二、减轻税费负担,降低物流业经营性成本
(八)完善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物流各环节增值税税率改革工作。2017年年内完善交通
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完成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改造,推进税务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省交通
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折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时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严格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九)调整公路通行收费标准。取消对超限车辆收取多倍惩罚性通行费的收费政策,严格执行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经批准的总质量超限大件
运输车辆,按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调整政策,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卡的货运车辆给予赠送行驶里程的优惠。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
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省交通
运输厅负责)
(十)调整港口铁路收费标准。落实《交通
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精神,完善港口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拖轮计费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铁路部门停止收取抑尘费、自备车管理费等8项杂费,并继续按标准提供相应服务;合并换装费等3项杂费,延长货车延期占用费时间标准;取消和下调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相关收费,专用线代运营代维护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确保所收费用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清理地方政府附加收费、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与铁路
运输密切相关的短驳等两端收费。(省交通
运输厅、沈阳铁路局、省物价局负责)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物流业增效基础
(十一)大力扶持全省物流枢纽建设。密切跟踪国家级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的编制情况,支持沈阳、大连市成为国家级物流枢纽,支持鞍山、丹东、锦州、营口市成为全国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结合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和完善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支撑保障区域和产业经济发展的综合物流枢纽。(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
运输厅,相关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强重要节点集疏运设施建设。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衔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港口集疏运铁路、公路建设,畅通港站枢纽“微循环”。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投资建设公路、铁路支线等集疏运体系和联通物流枢纽场站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
运输厅、沈阳铁路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逐步完善全省城乡物流网络节点。鼓励在城区周边的交通枢纽、重点物流园区和产业基地合理布局物流仓储和分拨中心,在城区周边、商贸集聚区、批发市场、居民集中区附近建设城市共同配送中心,在城市社区、机关、学校、商务区等末端配送需求集中区大力发展零售终端网点、冷链终端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继续推动快递服务向下延伸,形成打通农村电子商务市场“最后一公里”和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的有效载体。加强物流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省商务厅、省交通
运输厅、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对物流项目的规划和用地支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对物流项目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物流发展用地,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在综合交通枢纽、产业集聚区等物流集散地布局和完善一批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确保规划和物流用地落实,禁止随意变更。(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物流项目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物流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用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物流业。各市要研究建立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各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鼓励模式创新和标准应用,提高物流业运营效率
(十五)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依托部门、行业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物流信息互联共享,加强交通
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相关单位物流资源与电商、快递等企业的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积极支持基于大数据的
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
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推进省级无车承运监测平台建设。发展网约城市“货的”等互联网平台,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减少迂回、空驶
运输和物流资源闲置。(省交通
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七)开展仓储智能化试点示范。结合国家智能化仓储物流基地示范工作,推广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