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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25〕4号

各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统筹管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提升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水平与使用效率,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4〕62号)等文件规定,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服务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以及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

第四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以下简称开放共享服务网)为载体,征集隶属不同管理单位的、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入网,面向全社会开放,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共用。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单台(套)3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均须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鼓励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3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及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

科研设施和仪器均须安装物联网传感器。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单台(套)3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安装物联网传感器。

第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服务网对外开放共享,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建设、管理和完善省开放共享服务网,指导管理单位建立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研究制定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协同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八条 省教育厅协同推动高等院校科研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省财政厅协同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十条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本区域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审核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开放共享服务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按规定在开放共享服务网注册成为会员,组织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

第十四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发生变更后,管理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网相关信息变更,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相对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可通过建设科研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开放共享服务,提高全社会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程度,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方(以下简称用户)需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须先订立合同,明晰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