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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政字〔2019〕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20〕13号定,继续有效至2022.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 济政字〔2022〕25号规定,自2022年7月4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高质量双招双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规定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及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外法人或自然人到我市投资,并经认定属于省市“十强”产业的新项目;中央、省、市安排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资金除外。

本办法所称省市“十强”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医养健康产业、高端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纺织服装产业。

第四条  认定投资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属于内资项目的,投资规模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省外投资占比50%及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额须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

(二)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合同外资额和投资规模不设置下限;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投资当年及上一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名单为准;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投资当年及上一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名单为准。

第五条  新引进项目奖励标准:

(一)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7%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1%作为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最高300万元人民币;超出最高奖励标准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数额。

(二)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对引荐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

第六条  引荐奖励资金兑现:

(一)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

(二)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一次性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未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多申报两次。

(三)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予奖励。

第七条  引荐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各负担50%。

第八条  引荐奖励资金申请核拨程序:

(一)备案。申请奖励的引荐人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前,向所在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县(市、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于15日内报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调度考核办公室。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商务或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于1月20日前报市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调度考核办公室。

(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