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5〕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0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0〕25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各项扶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市场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数量和质量显著提高,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发展改革部门要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税、金融、经济和信息化、服务业等部门,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在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业委、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等配合)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有针对性地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充分利用现有科技创新资金、市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切实支持全市企业发展,发挥服务业和外经贸带动就业创业的积极作用,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创业岗位。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以明确采购标准、价格扣除、评审优惠、降低门槛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严格执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相关措施。拓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融资渠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经委、服务业委、金融办等配合)
(三)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配合)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四)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降低创业税收门槛。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市国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等配合)
(五)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其中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市、区县(市)、街(乡)三级收费部门,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地税局等配合)
(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推行电商企业、文化创意、设计咨询、众创空间等集群注册,允许电商企业将地址登记为托管公司的住所。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市工商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配合)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配合)
(八)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丰富和完善公益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九)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科技局、国资委等配合)
(十)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
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于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于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现已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农经委、服务业委、旅游局、金融办、工商局、地税局等配合)
(十一)强化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从具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鼓励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农经委、服务业委等配合)
(十二)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将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配合)
(十三)争创省级创业型区县(市)。鼓励各地区积极争创省级创业型区县(市),对于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区县(市)的,省财政一次性加拨50万就业专项资金,市财政按照省级补贴标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十四)实施万名大学生就业创业计划。大力吸引高学历高校毕业生服务沈阳经济发展,着力解决人才安居问题,不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扶持各类各级人才来沈就业创业。对顶尖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杰出人才给予50-10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领军人才给予30-5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以及学士在25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就业人员凭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创业人员凭营业执照、缴税证明等,给予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补贴与我市公租房政策不同时享受。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引进1万名博士、5万名硕士、50万名本科毕业生到沈阳就业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房产局等配合)
(十五)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下同),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将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配合)
进一步拓宽反担保渠道,按照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正常补充机制。鼓励社会资金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扩充担保基金规模。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贴息;其余由省、市财政各承担50%贴息。(市财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配合)
(十六)设立创业引导专项基金。创业引导基金用于扶持创业,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进一步扩大扶持范围。(市财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配合)
(十七)落实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对于经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且创办企业吸纳我市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含随军家属)、新生劳动力(未继续升学的初、中等学历人员)、困难群体(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等)、残疾人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等八类人群就业,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县(市)财政按7:3比例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十八)对特殊群体创业减收税费。对于符合规定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其中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市地税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税局等配合)
(十九)落实创业项目补贴。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中介机构等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向社会公开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名失业人员补助500元的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根据创业项目在创新水平、发展潜力、管理能力、社会效益和带动就业等方面条件,每年评选20个优秀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其中,评选一等项目1个、二等项目5个、三等项目6个、四等项目8个,经公示无异议后,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等配合)
(二十)运用失业保险支持就业稳定。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到2%,个人按0.5%、用人单位按1.5%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企业按1%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二十一)鼓励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对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凭个体工商户手续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手续和营业执照注册日期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到所属失业保险机构进行申报,并由失业保险机构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作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对于创业满2年以上但创业失败的,经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后,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其中,对于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3年的社保补贴;对于到企业就业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创业失败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满3个月发放。对于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创业失败导致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配合)
(二十二)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对于参加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于参加创业辅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根据企业创建时间、发展潜力、带动就业等方面条件,每年评选50名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经公示无异议后,对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高层次创业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团市委等配合)
(二十三)加大金融和金融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创业的扶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为小微企业创业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发适合扶持创业的信贷产品,提高自主创业和开展创新的小微企业及个人信贷的可获得性;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小微企业创业担保业务;支持创业项目利用互联网金融等新型融资模式筹集资金。(市金融办牵头,相关金融机构等配合)
(二十四)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资金支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能够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基本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指导服务及政策落实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基地达到的面积标准给予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补贴。其中,基地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含5000平方米),给予每年80万元的补贴;基地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含3000平方米),给予每年40万元的补贴;基地面积达1500平方米以上的(含1500平方米),给予每年30万元的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对该项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对于入孵企业出园后,成功运营半年以上且存活率达到出园企业总数50%以上的(含50%),按照带动就业人数不同,给予基地奖励经费。每户企业直接带动3人、4-7人和7人以上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分别按照每户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该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农经委、服务业委、金融办、工商局、地税局等配合)
(二十五)加快构建大众创业空间。重点支持汽车电子、生物医药等特色行业专业孵化器建设,积极创建孵化器联盟,探索异地孵化器间“联盟孵化”模式。对于以PPP模式建设孵化器,并提供投资基金、创业辅导和创业活动且效果明显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扶持。改造利用城区老工业区、老厂区、老厂房等闲置场地,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的工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建设各种形式的“创客空间”和“创业孵化器”,为小微创新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
鼓励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平台建设,积极参与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认定。其中,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团市委等配合)
(二十六)落实创业场地补贴。对于未进入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农民工和退役士兵等群体,给予每年6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其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每年1万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二十七)利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支持创业融资。支持小微创业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挂牌,缓解创业融资瓶颈问题。(市金融办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配合)
(二十八)支持“一市三县”政府与金融和金融服务机构合作建设农村创业融资支持平台。采取“县(市)政府+金融和金融服务机构+创业带头农户”的农村创业融资模式,加大对农村创业就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创业带头农户的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融资优惠政策,帮助解决缺乏创业资金难题,激发农民创业活力。〔县(市)政府牵头,相关金融机构等配合〕
(二十九)鼓励创客文化。支持各类“众创空间”的创新实践和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创新教育活动,宣传创业典型。支持“众创空间”组织各类创客大赛。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众创空间”的实体展示体验中心,集中展示创客产品,提升公众对创客产品的体验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等配合)
(三十)鼓励创业活动。支持“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导师分享会等活动,为创业者和投资机构提供对接平台。
根据活动规模、内容、效果等方面条件,每年评选10个优秀创业活动,授予“沈阳市十佳优秀创业活动”称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团市委等配合)
(三十一)加强政策宣传。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高密度、多层次开展创业宣传,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通过LED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宣传媒介,开展创业政策的动态化宣传;利用网站、Q群、微信等平台发布创业政策;印制创业宣传手册、办事指南等,组织人员向社会免费发放,进一步提高创业政策社会知晓度。(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配合)
(三十二)建成青年创业事务服务平台。依托沈阳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平台、沈阳市青年创业促进会及现有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青创服务窗口,构建“一站式”青年创业事务服务平台。同时,整合相关资源,进行政策梳理和引导,完善与职能部门的信息互动沟通机制,广泛争取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提高服务的全面性、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为青年创业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团市委牵头)
(三十三)充实创业导师团队。建设创业观念引导、创业政策服务、创业法律援助、创业财务管理、创业经营指导“五位一体”的导师队伍,汇集具有创业经验、奉献精神、社会责任的商界精英、智库人才、行业专家,涉及金融、法律、保险、工商等领域。鼓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青妇残”等群团组织按照“五位一体”的模式,组建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
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优秀创业导师团队。创业导师团队开展创业帮扶引导活动满1年的,根据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办法参与评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导师团队中服务满1年的创业导师每人每年1万元的培训补贴,每个优秀创业导师团队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等配合)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三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县乡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以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主;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方式进行招聘。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聘)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军退伍人员;市属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量的5%的比例,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各地区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等配合)
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60%,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