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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等直接融资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等直接融资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聊政发〔2016〕56号 2016年12月16印发

来源:政府公报2016第12期

USHUI.NET®提示:根据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聊城市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聊政发〔2021〕5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等直接融资工作,实现全市经济跨越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规模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并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在我市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补助。

  第二条 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三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四条 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度,市财政分阶段给予补助600万元。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15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再补助15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再补助300万元。

  第五条 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境内外上市企业给予同等数额的配套补助,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补助资金落实。

  第七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财务调整规范而增加的市级地方经济贡献,市财政进行全额补助。

  第八条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证券、期货公司营业部,市财政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九条 建立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