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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滨政发〔201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8〕15号),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方向兼顾原则,坚持鼓励发展与规范管理并举原则,坚持严守政策与先行先试结合原则,持续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在党的领导、体制机制、政策扶持、师资队伍、学校管理等方面,逐步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难题和障碍,促进教育多元化发展。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3.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做到应建必建,实现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确保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实做好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和管理工作,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把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4.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发展规划,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四个自信”。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创新体制机制

5.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按规定依法注销登记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6.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开放教育投资、供给领域,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不同投资、不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融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教育。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探索不改变薄弱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优质民办学校进行委托管理;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7.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符合民办学校资金运行规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教育公益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搭建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创建教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教育产业。探索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上市等融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滨州银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8.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工商局)

四、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9.完善财政扶持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明确扶持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鼓励各地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支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与保障。完善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0.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滨州银监分局)

11.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免征增值税。营利性民办学校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以不动产作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2.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非营利性学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并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3.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各县(区)要将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统筹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规划部门在统筹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要统筹规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并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现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分类登记后,其土地作为国有资产保留,需要由划拨改为出让的,原土地使用者按照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或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支持民办学校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4.支持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学校专业。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策推介和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降低民办学校办学成本,鼓励各地政府盘活存量教育用地、存量校园等资源,以租赁方式交由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探索通过租金优惠和师资扶持等方式,交由拥有教育情结、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的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所属学校分布在各县(区)行政区域以外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教育集团;所属学校分布在各县(区)行政区域以内的,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教育集团。各集团校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5.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各县(区)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16.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培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个人信用记录。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逐步打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渠道。各县(区)要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职业院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

六、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18.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要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