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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济工商综发〔2019〕11号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创新活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2018年12月3日,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市监注〔2018〕237号),确定在包括我市在内的全国17个省27个市进一步开展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市局制定《济南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报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批准,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抓好学习落实。修订后的《办法》较之前的政策内容有所变化,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加强对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办法》的最新具体规定、材料规范、登记流程和平台操作,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依法有序实施。

二要做好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务网站、明白纸等各类媒体和媒介对修订内容进行宣传解读,引导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办理简易注销,节约经营成本。

三要及时上报问题。各区县企业登记机关要及时调度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落实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3月21日

济南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创新活力,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市监注〔2018〕2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市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全市企业简易注销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工作。全市各级登记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实施工作。

第三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七)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等情形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企业可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应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第五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企业被吸收合并的,其分支机构可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时还需要提交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公章。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满后30日内,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八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发布的同时,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