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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函〔2010〕58号
补充规定废止 成文日期:2010-05-27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8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