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银行发展的意见
威政发〔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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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激活金融市场内生动力,推动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省政府加快金融改革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支持总部设在我市的民营银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新设立的民营银行,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以下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与民营银行纳税所在地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财政按5︰5的比例共同分担。
二、民营银行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注册地区市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一定期限内为民营银行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给予补助;自建及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可以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由区市制定。
三、市、区市可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将部分财政性资金存入民营银行。
四、自民营银行取得利润年度起,3年内按照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五、大力推动政银合作,与民营银行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在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及其他项目建设中重点予以考虑。
六、民营银行在市域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在威海汇总纳税的,每设立1家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七、支持民营银行引进金融高端人才,对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关键岗位人才,符合条件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优先纳入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支持范围,并在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