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1999.01.01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是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缴纳。
第四条 本市适用税率如下:
(一)区(市)税率为7%;
(二)县(自治县)城、镇税率为5%;
(三)区(市)和县(自治县)城、镇以外的税率为1%。
纳税人应缴纳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五条 对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较小的纳税人,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可根据情况按季或半年计算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被查补(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应同时补缴(退还)
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