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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

济政发〔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19〕20号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济政发〔2023〕12 号规定,需修改。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程序完成修改,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8〕15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体制机制

1.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制。(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统称各区县政府)

2.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筹设、设立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区县审批部门受理、登记。筹设、设立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市审批部门受理、登记。已设立的义务教育学校增设高中,由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在原登记机关按规定登记。民办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职学校、民办幼儿园、实施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下同)在住所地外设立校区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超过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设立的,由新校区所在地审批部门受理、登记。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拆分,根据办学层次重新审批办学许可并登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各区县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3.支持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公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和教育质量。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4.实施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民办学校设学标准,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经行政审批、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分类发给办学许可证,按类别到相应登记机关依法依规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其中,现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于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在重新登记前,应当按照非营利性学校的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

义务教育和高中一体化民办学校,其高中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将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依法拆分后,符合民办学校设学条件的,分别申领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法人,原办学许可证依法注销。分立后的民办学校应实行独立校园办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会计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5.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6.完善财政扶持和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民办学校利用其它符合办学条件的闲置场地设施办学的,必须签订符合法律要求的租赁合同,并明确租赁期限。对租赁校舍办学的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民办学校资金监管,降低办学风险。对企业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各区县政府)

7.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市、区县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

8.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县政府)

9.支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公办教师、管理人员到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支教和交流,支教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逐步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工资与公办学校同等人员一致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建立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10.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应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聘用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人员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查备案程序,但不得取酬或获取各类相关利益,不得担任法人代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11.依法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应当信用状况良好,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参照相应公办学校办学条件,注册资本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