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政发〔2016〕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政发〔2020〕12号规定,自2020年8月10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发展方针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省和名牌战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山东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推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迈向“质量时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每2年1届,授予为我省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省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注重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生态文明、社会责任。



  第五条 省长质量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六条 已经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发布省长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委托国内具备丰富质量奖评审经验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四)批准成立省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监督小组”),负责省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工作;



  (五)审议评审结果,向省政府提报省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六)研究、解决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与省长质量奖评审、表彰、退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省长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方案、评审通则、评审程序等;



  (二)选择确定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的第三方机构;



  (三)提出评审监督小组候选成员,报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负责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协调、沟通等事宜;



  (五)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退出机制;



  (六)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七)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第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经费由委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省长质量奖评审方案,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



  (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省长质量奖评审专家,按程序组成一、二、三产业等专项评审组,开展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汇总并向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长质量奖评审结果。



  第九条 评审监督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



  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当届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监督小组即解散。评审监督小组成员每届轮换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省长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情况;



  (三)审议并向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投诉、举报、调查等处理结果;



  (四)对规范省长质量奖评选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在评审工作中向上述单位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六)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七)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省长质量奖评审前,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本届省长质量奖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质量奖评审方案、评审通则和评审标准,组织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



  评审过程接受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执行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情况和评审监督小组的监督意见,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省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的拟奖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省政府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向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并颁发金质奖章。



  第二十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省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