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10〕1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5-06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为贯彻落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9 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局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具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的机关为区(分)局,龙岗、宝安为基层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二、纳税人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报送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除报送《申请书》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认定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新开业纳税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批准其具有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当月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新开业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不得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总机构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批准汇总申报的当月,分支机构
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生效(由系统自动赋予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资格后,其
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有效。
六、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办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七、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办理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非企业性单位;
2.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
增值税纳税人企业。
(二)办理程序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的纳税人,应在收到《责令认定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报送《不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
在系统未修改前,文书受理岗受理申请资料后,暂按解除责令认定文书的审批流程(即管理员初审、科长复审,主管局长终审),将《不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