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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10〕25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0-06-22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发〔201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力度
土地增值税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近年来,各地采取一些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入增长明显,但仍存在征收不到位、清算不及时等问题。各级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第一,查账征收。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一般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的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第二,核定征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或项目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填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表》;县市区局税务机关根据审核情况,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务事项告知书》。
三、及时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我省预征率调整为:
1.普通标准住宅1.5%;
2.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同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二)核定征收率为:
1.普通标准住宅5%;
2.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6%;
3.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核定。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或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不适用核定方式征收,应进行查账清算。
四、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和纳税评估工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是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各级要高度重视,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清算审核工作方案,对本地区所有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认真梳理、统计,从中选出1-3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并于6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本地的清算工作方案、具体措施和清算计划统计表)和重点清算审核项目名单上报省局,省局将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各市州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3-5户重点清算审核和纳税评估的典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