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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菏政发〔2017〕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菏政发〔2020〕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6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菏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至2022年8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菏政发〔202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8日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实施质量强市和名牌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总体水平,增强全市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菏泽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市级最高质量奖项,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有效期五年,授予为我市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五家、个人不超过五名。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届满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在单位或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县(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推荐,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质量强市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二)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

  (三)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组织评审;

  (四)有投诉举报时,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五)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并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八)承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当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菏泽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五年以上;

  (二)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经济效益突出,近三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未发生亏损;

(三)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标准创新、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四)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一条申报个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强市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