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预征清结算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10]12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5-10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
增值税预征清结算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将加强
增值税预征清结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实行
增值税预征清结算缴纳方式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征清结算纳税人),清结算机构一经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分支机构(包括新设立的)一律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规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填写。预征清结算纳税人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一)预征环节
预征环节纳税人销售属于预征对象的货物或提供生产性劳务的销售收入均应填入《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5栏,同时应填入《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二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
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中"6%征收率"对应的栏次下。当月按预征率计算出应预征的
增值税税额应同时填入《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21栏和主表第24栏中。
预征环节纳税人销售属于预征对象以外的货物或提供生产性劳务的销售收入应分别填入《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2栏或第3栏或第5栏中,同时应在《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一项"按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或第二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
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中对应的栏次下。当月按适用税率计算出应交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别填入《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11栏或第21栏以及第19栏、第24栏中。
预征环节取得各类合法的抵扣凭证,先由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并按票类分别填入《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附列资料(表二)》的"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项目下的对应第24栏至第31栏次中,同时,将认证相符的专票填入《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四、其他"项目下的对应第35栏中。
(二)清结算环节
清结算环节纳税人汇清结算本级及预征环节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或提供生产性劳务的销售收入清结算额应分别填入《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相关项目对应的栏次下,同时根据(表一)相关项目合计数据填入《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2栏或第3栏或第5栏中,再将计算出当期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填入《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11栏中。同时汇总本部及预征机构的取得的各类抵扣凭证数据,将相关数据分别填入《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附列资料(表二)》的"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和"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项目下的对应栏次中。再将《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12栏和第13栏数据分别填入《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中第12栏和第14栏中。根据销项、进项、进项转出栏次相关数据分别计算出本月全部应纳税额和应纳税额合计数据,并将其分别填入《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19栏和第24栏中,将预征机构本月预缴的
增值税合计数填入《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28栏中,并《
增值税申报纳税表》主表第24栏和第28栏中数据计算出本月清结算机构应补(退)的
增值税额填入主表第34栏中,如果当月在申报后应缴未缴,则将形成"期末未缴税额"数据,此时应填入主表第32栏中。如果在本月缴纳有上月应缴未缴税款的,则应将其缴纳税额填入主表第30栏中。
三、严格申报纳税管理。预征清结算纳税人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
(一)清结算机构应每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有关文件要求编制
增值税预征清结算分配表,并在10日(遇法定节假日需延长时间的,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