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8〕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潍政发〔2019〕11号)规定,将第十条中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条第三项中的“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修改为“发改、财政等部门”。
删去第十五条,其他条款顺延。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2018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印发〈潍坊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31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节能考核奖惩制度,切实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 (
鲁政办字〔2018〕6号
)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原则和奖励设置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服务、节能科研和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以及推进绿色体系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取得显著节能成绩的单位及成果给予奖励,并公布名单。
第三条 市节能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要求,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节能奖励包括2个类别、4个子项。
(一)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潍坊市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各不超过3个名额,给予每个获评单位、成果20万元奖励。
(二)潍坊市节能先进单位、潍坊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各不超过10个名额,给予每个潍坊市优秀节能成果5万元奖励。
第六条 市节能奖励奖金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同一个单位同时具备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三章 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范围:
(一)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潍坊市节能先进单位从全市用能单位、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中评选。
(二)潍坊市重大节能成果、潍坊市优秀节能成果从全市自主研发并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设备、工程项目等中评选。
第九条 评选条件:
(一)参评单位须为市内注册独立法人。
(二)申报单位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要完成或超额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
(三)潍坊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潍坊市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2.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潍坊市节能先进单位:用能企业须满足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须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作出较大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2500吨标准煤以上。
(六)潍坊市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市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市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确认,将推荐材料报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
发改、财政等部门和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奖励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四)参评单位及向参评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定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及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重点耗能企业应当建立节能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