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6-09-28 枣政办字〔2015〕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2020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枣司发〔2020〕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枣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强科技创新券 (以下简称创新券)实施管理,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激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为鼓励本市中小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由政府职能部门印制并向企业无偿发放的 “有价证券” 。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部门牵头并联合市财政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创新券制度的设计及运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 对外发布公告等工作。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年度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创新券使用
第七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八条 创新券仅限用于企业的科技研发经费,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不得低于创新券兑现金额的 3 倍。
第九条 创新券面额为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为 2 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十条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对应企业明确,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