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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黔国税函〔2010〕6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5-04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规定,现行有效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废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审批流程,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请各地按照文件规定自行刻制,并按规定使用。
三、按照文件要求,省局制定了《贵州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办法》(见附件),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由于综合征管软件尚未修改完成,为确保《认定办法》按期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成前,有关审批流程可先以纸质文书运转,待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完善后再补充录入。
二、各省税务机关要及时按照《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确定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操作执行,并报总局备案。未确定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贵州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