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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科发〔2019〕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23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


现将《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科技部、省科技厅和市政府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1、科技型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2、认定条件:

(1)在东营市范围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6)企业拥有与主营产品密切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包括:专利、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3、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可直接确认为市级科技型企业:

(1)企业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市级(含)以上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含)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填报《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对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信息表》各一式一份,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根据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统一发文公布,发放证书和铜牌。

5、通过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重新认定。

6、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报年度报告。

7、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自动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储备库进行管理(不含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8、已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