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暂行)【到期失效】
济政办发〔20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19〕20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保障我市新型产业发展用地,优化“双招双引”环境,促进“双创”升级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鲁政发〔2018〕2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M0)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细化用地分类,在现有城市规划地类中“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加新型产业用地类型(M0),即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在办理供地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新型产业用地)”。
二、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在产业园区、功能区和重要发展廊道中规划的工业用地内安排,其中省级以上园区及其他设有产业孵化器、专业服务平台的区域可优先布局。中心城区“中疏”范围以内、城市中心及次中心核心区域以及其他对功能业态、建筑风貌有明确要求的区域原则上不安排新型产业用地。
三、支持新型产业项目统一规划,功能适当混合。新型产业用地可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型商业、职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5%,配套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30%。配建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四、鼓励新型产业集中成片开发,集聚化发展,集约化用地,用地面积50(含)亩以上的项目,可按规定分割转让;50亩以下的,原则上仅限企业自用。新型产业用地地上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不高于4.0。新型产业用地出让前,对建设规模有特殊要求的,可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承载能力的前提下,经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适当提高具体地块的容积率上限。
五、对拟引入的符合新型产业要求的项目,需由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市级投融资平台,下同)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产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按程序组织供地。
六、新供的新型产业用地除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外,还可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区政府提出的产业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