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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菏政办发〔2017〕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菏政发〔2020〕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1月16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菏政发〔2020〕11号规定,继续有效至2022年7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菏政发〔2022〕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度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菏政发 〔2024〕2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菏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