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烟台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意见
烟政办字〔2019〕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烟政字〔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烟台市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季度现行有效的市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2年4月6日)规定,截至2022年3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 (
鲁政办字〔2019〕53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
鲁政办发〔2017〕28号),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产业发展方式,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
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7/T5127-2018)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提出了装配率的计算及装配式建筑的评价认定,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实施。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出让地块,全面执行山东省标准;对本意见实施前出让的地块,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具体约定的可继续按照《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烟台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烟建节科〔2017〕11号)的标准认定装配式建筑。对被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15〕64号)、《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烟台市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烟建节科〔2017〕11号)等文件中的有效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政策时间已过)。
二、明确装配式建筑目标及适用范围
2019年全市范围内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2020年达到30%,2025年达到40%。其中,六区及蓬莱市总体面积比例2019年不低于25%、2020年不低于35%、2025年不低于45%,其他县市2019年不低于15%、2020年不低于25%、2025年不低于35%。
全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对政府投资工程,行政审批部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对社会性投资项目,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在土地出让阶段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要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等指标。住宅工程在推行预制楼梯、叠合楼板等部品构件基础上,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烟道、预制管道井等预制构件。
根据实际,下列类型项目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中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多层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类项目。
2.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
3.棚改安置房、政府投资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在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房地产项目,因后期技术条件、特殊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需经装配式建筑专家评审论证后方可改变。
三、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