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8〕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沈政发〔2022〕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继续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
沈政办发〔2017〕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稳房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新增土地供应,供应规模不低于2017年水平,在坚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前提下,灵活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限地价、竞自持”和“限地价、竞租赁住房”等竞价方式。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大存量土地攻坚力度,挖潜存量土地资源,保证土地供应后备资源。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对施工进展缓慢、停缓建等开发不充分的项目,督促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进程,确保尽早入市销售。(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建委)
二、扩大商品住房价格监控指导范围,对“
59号文件”确定的价格监控指导范围以外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的所有在售商品住房项目,也要实行价格监控指导。对外扩区域内所有2017年8月7日前下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一律暂停合同网签备案并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未售房源重新申报均价不得超过2018年3月的备案均价。在3月未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3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备案均价。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
三、将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限售范围由“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扩展至“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内”,限售政策按照“
59号文件”执行。(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挂钩,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五、调整提取公积金后准贷时限。将贷款申请条件中“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6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调整为“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