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10〕19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12-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
财税[2010]11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0]114号 2010.12.1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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