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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政办发〔201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品牌和标准化战略奖励资助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23〕26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标准化总体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完成符合资助条件的标准化项目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单位)。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标准制定或修订项目、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的单位、承担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项目、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市级标准化宣传培训教育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等。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条  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经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第六条  对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7.5万元资助。

第七条  对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6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

第八条  对山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山东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第九条  对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30万元资助。

第十条  对承担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认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5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主持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对获批承担市级标准化宣传培训教育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的,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涉及的项目应为近两年项目,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涉及的项目应为本年度完成的项目,第十四条涉及的项目应为本年度启动或开展的项目。

第十六条  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

(三)标准项目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材料;

(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质或证明资料。

第十七条  其他标准化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印发的认定文件。

第十八条  主持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申请资助资金的项目涉及我市多个单位的,经各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过各级各类资助或奖励的标准化项目不再重复资助。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3月份启动本年度资助资金申请评估工作,申请单位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项目所在地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关证书等文本应审核原件,并签署审核意见),汇总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受理各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审核情况和专家组评审结论,确定本年度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名单和金额,对社会公示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指标下达各区市,由各区市财政部门组织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资金应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及相关技术研发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资助资金以及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收回资助资金,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决定》(威政发〔2014〕2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提升我市标准化总体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出台了《威海市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2010年市政府出台了《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对标准化项目给予资金奖励,2014年对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奖励范围,提高了奖励额度,调动了全社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截至目前,市政府共拨付标准化奖励资金3900余万元,全市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14项,国家标准482项,行业标准555项,地方标准158项,创建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40个,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