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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泰政字〔2018〕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定,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报专利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泰安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实施所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有助于评价专利的材料。”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报专利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泰安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实施所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有助于评价专利的材料。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泰政字〔2022〕 63号 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强化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奖励为全市技术和设计创新作出积极贡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泰安市专利奖。专利奖设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专利奖实行年度评选,授奖总数不超过41项。特别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
  第三条  专利奖励应当坚持激励引导、保护创新、优质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泰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专利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三)市级行业协会;
  (四)市属高校、科研单位;
  (五)驻泰省以上单位。
  第六条  专利奖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申报个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包括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三)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已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或者泰安市专利奖的;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八条 申报专利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泰安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实施所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有助于评价专利的材料。   
  申报专利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还须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向评审办公室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推荐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初审合格项目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专利奖评审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初评。评审办公室按照项目专业分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复评。评审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根据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对纳入特别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答辩,并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公示。评审办公室对拟获奖项目、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并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批准。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作出决议,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 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级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专利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评审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及时办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两年内不得申报专利奖。
  推荐单位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通报批评,暂停其推荐资格。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的解读


一、《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以专利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竞争的有力武器。为进一步强化激励创新的政策导向,有效激发全社会发明创造热情,各级纷纷出台专利奖励政策。早在198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