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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政发〔2020〕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39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凡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要求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编制2001年省本级及各市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0〕43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才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辽政发〔2001〕41号)
  3.《关于编制2002年省本级及各市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1〕53号)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增收节支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2〕42号)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2〕46号)
  6.《关于编制2003年全省及省本级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2〕62号)
  7.《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辽政发〔2003〕18号)
  8.《关于编制2004年省本级预算及全省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3〕47号)
  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预算编制和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辽政发〔2004〕44号)
  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5〕42号)
  1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7年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6〕43号)
  1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8年预算的通知》(辽政发〔2007〕42号)
  1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 辽政发〔2015〕29号
  1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6〕30号)
  15.《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89〕54号)
  16.《转发省教委关于积极扶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报告》(辽政办发〔1993〕48号)
  17.《关于开展世贸管理人才培训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78号)
  18.《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64号)
  19.《关于开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4号)
  20.《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7号)
  2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5号)
  2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学前教育联席会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9号)
  2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90号)
  2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32号)
  2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2号)
  2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2号)
  2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7号)
  2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0号)
  2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4号)
  3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7号)
  3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 辽政办发〔2014〕22号
  3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7号)
  3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鼓励大众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辽政办发〔2015〕53号
  3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8号)
  3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9号)
  3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18号)
  3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预算管理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工作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7号)

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作出修改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2.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三)规定的情况,向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受理申请后,转经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定;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四)规定的情况,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对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五)规定的情况,向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行政权力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信息共享。”
  3.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决定,及时更新政府网站相关信息。”
  4.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调整行政权力和行政权力信息内容的决定,及时更新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权力相关信息。”
  5.第十五条修改为“建立简政放权长效机制。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收集社会各界对行政权力取消调整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权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取消调整的处理意见。”
  6.第十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政机关未建立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行政机关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的;
  “(三)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未及时申请调整行政权力和行政权力信息内容的;
  “(四)行政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推行‘受理单’制度、办理时限承诺制,未按要求清理规范前置要件和中介服务,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二、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修改
  1.第三部分第(三)项中“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修改为“医疗机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