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10〕116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10-05-22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辅导期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认定工作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由办税服务厅受理资格认定申请,税务分局进行认定初审,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复审,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由税务分局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对按规定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纳税人,税务分局在认定初审时还应进行实地查验。
二、关于实地查验范围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三、关于实地查验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明是否与实际人员相符。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否与实际人员相符。
(二)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与其申请时提供的有关场地证明材料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是否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并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四)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商贸企业,税务人员还应审核其注册资金是否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是否在10人(含10人)以下,是否为批发企业。凡属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应纳入辅导期管理。
对于只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税务人员应审核其是否有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确认其是否应纳入辅导期管理。
实地查验后,查验人员应制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