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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烟政发〔201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8〕15号),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的领导

1.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选好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实现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学校、幼儿园、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民办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类培训学校党组织一般隶属于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织,并接受社会组织党委和所在地党组织管理和指导。民办学校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学校党员交纳党费可全额返还学校党组织,用于党员活动。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有条件的,将民办学校党建经费纳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发挥公办学校党建工作优势,通过区域共建、中心校带动等方式,与民办学校组织联建、资源共享。从2018年起,上级党组织要将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纳入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发展规划。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四个自信”。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创新体制机制

3.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学校、幼儿园、技工院校及文化教育类、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下同)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和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设立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修改学校章程后继续办学;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登记,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4.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方式参与办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非营利性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5.建立完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搭建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6.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三、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7.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鼓励各县市区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扶持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完善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生均公用经费重点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支持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保障;支持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基金会,用于相关公益项目资助。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对于2017年9月1日后设立满5年、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经过免税资格认定、历年年检合格且有突出贡献的非营利性民办学历学校,各县市区可根据举办者提请给予举办者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8.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监分局)

9.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10.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历学校和技工院校对接受教育者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一次性收费不能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须在招生简章、广告、公示栏等予以注明,学校收取费用时应当出具税务发票等法定票据,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11.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用地管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民间资本利用已规划配套教育用地举办民办学校的,应确保满足教育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新规划要求,重新确定供地方式,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确定土地出让金,按程序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有偿协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12.支持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前提下,可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县市区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3.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当地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

14.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引进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如需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按照市高层次人才机动事业编制管理使用有关办法执行。引进符合人才政策的教师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教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15.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市县两级要按上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经过组织选派的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