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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日政发〔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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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09-28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2-31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7年6月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度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度授奖数量不超过2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8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市内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通过科技合作共同研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引进重大科技成果及重大技术项目,在我市实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市外组织、个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技术上有较大技术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