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9号
(2010年9月13日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9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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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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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信息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和直接交易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或受托代销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二手车经销、拍卖以及直接交易中出售方为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交易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时,应当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办理车辆过户和缴纳税款的重要凭证。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符合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则上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确需自行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合同一车一票的原则,发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