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鼓励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府规〔20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五指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五府规〔2021〕3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鼓励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四届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鼓励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暂行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五指山市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政策落实年”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五发〔2019〕7号)及《关于下达2019年商品住宅建设计划的通知》(琼建房〔2019〕18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鼓励房地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参与、自愿平等、合法合规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创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转型用于以旅游业、养生养老业为主导、符合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发展定位的产业项目,并适时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土地转型鼓励措施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开发商业、办公等商品房项目的,符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规定的,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规划调整为农用地或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开发边界外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改变土地用途从事农业种养及其设施农业项目、新农村项目、生态工程项目、旅游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等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开发建设,但不得变相用于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其中将土地复垦为耕地的,复垦新增加的耕地占补指标可进入交易市场获取补偿。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的,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核算,确定土地差价,土地差价可约定在2年内分期补缴、退还。
(二)税费减免鼓励措施
1.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养老产业的,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且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所,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养老产业,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养老产业后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养老产业,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产业转型鼓励措施
1.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养老产业,符合《关于印发<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333号)支持范围的,积极帮助申请中央资金按每张床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全市年度补助床位不超过10000张。
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开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按照医保有关政策规定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旅游产业,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非营利性医疗、养老产业的项目,全额免收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于转型营利性医疗、养老产业的项目,减半收取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建设租赁住房,按照关于租赁住房用地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利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转型建设租赁住房的,可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补缴或退还出让价款。租赁住房用地的基准地价按当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60%执行。
6.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一定比例的建筑面积用作公租房、限价商品房,其中公租房纳入全市公共住房管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简装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筹安排使用,使用年限为10年,期间的租金、物业等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公租房的标准收取。限价商品房参考售价为每平方米5000-5200元。
(四)资金鼓励措施
1.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开发旅游建设项目,在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等方面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贴息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贴息年度不超过3年,最高限额500万元。无偿资助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扶持,最高限额3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开发旅游建设项目,年度内,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3A、4A和5A的景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三、四、五星级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特色小镇,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四星级和五星级休闲农业庄园或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企业(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新评定的四椰级、五椰级乡村旅游区(点),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五指山市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若干政策>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床位补助及运营补贴。
4.商品住宅项目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
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五府〔2019〕12号)的规定,按报建建筑面积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项目转型用于开发旅游、文化、酒店、养生养老等非商品住宅产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奖励60元,由项目转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勇于创新、敢于担当,采取有力政策措施,切实推进房地产转型利用和盘活处置,促进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立服务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将国家和我省各类产业优惠政策一并适用于转型后产业项目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加大产业转型过程中产业路径选择、资金筹集、管理运营等方面的支持,聚力优化产业转型发展环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五指山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密切配合,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切实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强化政策支持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引导和扶持企业转型升级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及时兑现企业奖励措施,树立政府“诚信”的良好形象,根据企业转型升级情况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不断优化完善鼓励措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确保房地产转型鼓励政策真正落地见效。
(四)营造浓厚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微信、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结合各职能部门扶持企业发展政策,开设政策宣传专栏和板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的先进经验和优秀做法,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的浓厚氛围。